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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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購買大樓同一層樓2戶房屋,因單戶坪數太小,所以將毗鄰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因戶籍僅設立在其中1 戶,詢問另1 戶住宅是否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以及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換言之,地上房屋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上即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為顧及實際自用住宅之需要,財政部特別解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時,是可以合併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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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土地所有權人,但如果土地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並約定由承租人或使用人繳納地價稅時,該土地所有權人可向稅捐處申請由使用人來繳納;但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使用人的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土地地號以及使用面積等資料,以利該處核算使用人應負擔之地價稅額。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稅捐處核准稅捐由使用人代繳後,如果代繳人逾規定期限仍未繳納,該處仍向土地所有權人催繳欠稅;也就是說,繳款書上記載之納稅義務人仍維持不變,僅增加註記「代繳人 ○○○」之字樣,土地所有權人的納稅義務並不因申請由他人代繳而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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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市民詢問,將其住宅外側壁面出租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並收取租金,是否無法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該處答覆,依財政部解釋有上述情形的住宅房屋,如其房屋內並無出租及營業情形,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仍可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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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持有公同共有之土地,各自就應繼分部分,雖已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地價稅分單繳納,惟對於公同共有未繳納地價稅者,基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仍然可就已分單繳納者之財產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稅處說明,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明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又財政部函釋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依民法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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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將自家房屋供神壇使用,是否還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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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表示因公司連續虧損,所以暫停生產,惟廠房仍堆置已停工生產之機器設備及貨物,不知是否會影響房屋稅減半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依財政部函釋,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廠房既未空置,應無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該廠房如係供生產所必需之倉庫使用,應可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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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臨櫃詢問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自用住宅,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之基地會依房屋實際營業及自用比例分別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後,分別依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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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重複繳了兩次地價稅怎麼辦?
稅處說明,已納地價稅經電腦核銷後,如發現有重複繳納情形,會主動辦理退稅,民眾不用提出申請,請民眾放心。稅處並提醒民眾可申請直撥退稅,只要於「直撥退稅申請書」上填妥金融機構帳號即可輕鬆完成申請,稅處將主動轉帳至指定之本人存款帳戶,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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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將自家房地登記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處所,是否還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部分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原供自住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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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太太於住宅大樓地下室增購1個停車位,所增加土地因未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李太太持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單前來詢問,為何5月份增購的地下室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稅,而原有的停車位卻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稅?經該處查明後向其解說,因其原有停車位於3年前購屋時即併同主建物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嗣後增購停車位所增加的土地持分卻未再提出申請,依規定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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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之用地,在未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其使用已被限制,因此土地稅法訂有特別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申請按2‰課徵地價稅,其餘按6‰計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
稅處進一步表示,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指依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公園、港埠、綠地、學校及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徵收取得者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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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04年期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請民眾最遲要在12月2日之前繳納(12月1、2日雖逾期繳納,惟未逾2日,故不加計滞納金),以免逾期受罰。民眾如尚未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或有任何疑問者,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申請補發或詢問。
該處補充說明,104年地價稅繳納期間為104年11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限屆滿前繳納,以免每逾2日加徵1%滞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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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在11月1日開徵了,田先生在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上種植菓樹多年,從未收到地價稅單,為何今年卻收到地價稅單呢?
高雄市稅捐處答覆,田先生所有市郊的土地,多年來因位處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且種植菓樹供作農業使用,因此依規定可以課徵田賦,又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所以田先生的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又供作農業使用,就不須繳納地價稅。但隨著道路、排水溝等設施陸續完成,田先生的土地在103年已列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即使仍作農業用途,但因不符合課徵田賦的要件就要改課地價稅,所以田先生在公共設施完竣的次年,也就是104年就會收到地價稅單,田先生知道其土地的公共設施已臻完善後,也欣然表示願意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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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便利民眾繳納地方稅款,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限內可至全省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現金繳納,免收手續費。
稅處提醒,不論在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臨櫃繳納稅款,稅捐處不會再另寄繳納證明,所以請民眾於超商繳款時,多加留意繳款書收據聯是否有加蓋店章及收款日期,且連同繳費證明單(小白單)妥善保存,以作為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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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詢問,她與妹共有一地,持分各1/2,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今年她購入妹土地1/2的持分,為何地價稅單上金額驟增?
稅處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查陳君新增購得同一建物1/2持分土地,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故陳君新增1/2持分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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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已經開徵了,尚未收到稅單的民眾,可利用全國地方稅電話語音服務專線(02)2745-5880申請補發繳款書,語音服務24小時不打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稅處表示,地方稅電話語音服務系統,其服務項目有下列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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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地價稅開徵,其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儘速依限繳納地價稅,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為方便民眾繳稅,政府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除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納稅;或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也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超商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限2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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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資訊科技突飛猛進日新月異之趨,使得網路購物日益興盛,以自己住家用之房屋作為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登記處所時,是否仍可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嗎?而這種無店鋪零售通路,其營業登記處所之房地課稅規定與實體商店有何不同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從事網購交易的營業人若以其住家房屋為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網站完成且該房屋未堆置營業貨品,則仍可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者,亦可准予繼續適用;若該房屋有部分面積供堆置營業貨品,已非屬住家使用範圍,就跟實體商店一樣,分別按營業用稅率及一般稅率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但房屋稅的改課面積不得少於樓層總面積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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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他與朋友林君合買一地,持分各1/2,地價稅單上金額為何不同?
稅處說明,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經查林君僅有該筆土地,而王君在高雄市另有一處土地,故王君的地價稅單係兩筆土地合計的地價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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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如未如期繳納應納稅捐,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並遭行政執行署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民眾不得不小心。
稅捐稽徵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徵起欠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自得優先選取較易執行之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等為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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