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太太於住宅大樓地下室增購1個停車位,所增加土地因未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李太太持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單前來詢問,為何5月份增購的地下室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稅,而原有的停車位卻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稅?經該處查明後向其解說,因其原有停車位於3年前購屋時即併同主建物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嗣後增購停車位所增加的土地持分卻未再提出申請,依規定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係依土地使用情形而定;因此,呼籲納稅人自行檢視土地使用狀況,並依規定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以確保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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