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印花稅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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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欲將房地贈與小孩,並已至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惟再至國稅局試算贈與稅,發現稅額太高,決定不辦理房地贈與,乃撤銷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申報,已納之印花稅是否可以退還?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與合約所載事實是否履行無關,無法因合約不再履行而退還已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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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民眾詢問,其手邊有剩餘未使用的印花稅票,是不是可以申請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而印花稅票購買後未使用完畢欲申請退稅與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等情形有別,故無法申請退還。該處建議納稅人多利用開立繳款書方式繳納印花稅,即可解決未使用之稅票無法退稅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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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提供地方稅更多元的繳稅管道及優質的服務,自112101日起,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不受時間限制,隨時於線上查詢及繳納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臨櫃、郵寄等方式申報不動產移轉,在稽徵機關審查案件後所核發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繳款書,任何時間都可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金融憑證、已完成網路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選擇線上查繳稅服務,就可以查詢應繳稅額,亦可直接點選「電子繳款」連至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輕鬆完成線上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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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立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移轉過戶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因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僅有立據人,且該立據人為政府機關,其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應免予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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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無須貼用印花稅票,但若為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另依民法規定,契約之成立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均屬之。所以民眾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不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所以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不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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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24小時營業的無人夾娃娃機店正夯,店內擺滿夾娃娃機台或各種選物販賣機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如選物販賣機功能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皆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提供該娛樂設備之營業人,雖然每月營業額不多,仍應於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辦娛樂業登記並擅自營業,一經查獲,將被處1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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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市民朋友詢問,持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需要貼繳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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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為辦理繼承父親遺留不動產變更登記所書立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繼承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所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屬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的課徵範圍,應就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不論協議由1人或數人繼承,均應就分割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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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應由誰繳納印花稅,没繳會被罰嗎?

該處說明,單純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月收取租金,在租約上註記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者,則該租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即每次收款時,房東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如漏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一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會被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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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其向住戶收取之服務管理費及為增加大樓收入,將頂樓供廠商設置基地台並酌收租金,所開立的租金收據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之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但如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向外收取金錢所開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之規定,其收到銀錢所立之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故應每件按金額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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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應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自111年起,印花稅核定公告案件,已經可以上網查詢相關核定資料。

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開給印花稅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將於每單月之月底前辦理公告,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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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有市民朋友詢問,生前訂立「遺囑」規劃財產分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視遺囑分配財產的對象是否包括非法定繼承人;其內容是否具備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而定。

該處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故如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予非法定繼承人(通常即配偶、子女以外之第三人),即具有贈與不動產之契據性質,受遺贈人持憑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依所贈與之不動產現值按千分之一的稅率貼繳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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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租賃關係中,房東及房客往往關注於所得稅申報事宜,卻可能忽略了印花稅繳納的細節。究竟,「房屋租賃契約」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該處說明,收受或代收銀錢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皆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故房屋租賃契約如於契約每期收款處蓋章註明收訖租金字樣,即屬於收受銀錢之收據或單據,應依所收取金額按千分之四的稅率貼繳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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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向地方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使實務上認定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該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即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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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某家公司簽訂電梯買賣合約,其會計人員詢問稅捐處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指出,同一契約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是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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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規定註銷始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處進一步指出,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對於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倘未合法銷花者,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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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移轉申報者,該契約應另按契約金額1‰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及16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土地增值税經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買賣雙方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若再以修改後契約辦理申報時,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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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及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只要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提出申請,經核准使用網路申報者,不用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程序。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除可採電子繳款方式繳納稅款外,亦可列印繳款書持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除外),稅額3萬以下之繳款書,還可至7-11、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繳納,可免除往返時間及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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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牙醫診所開立10萬元的植牙收據,應由誰繳納印花稅,没繳會被罰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牙醫診所收取植牙等費用(非健保給付項目)所開立的收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應由立據人(即診所)依收據上之金額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以王先生收到牙醫診所開立10萬元之植牙收據來說,應由診所貼用印花稅票400元(10萬元X4‰),若收據未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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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依印花稅法規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所以書立該契約書時免貼用印花稅票,惟出租人如收到承租人以現金

支付之房租,並在其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者,則該契約書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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