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印花稅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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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書持法院調解筆錄要辦理不動產移轉,稅處承辦人告知要貼用印花稅票,陳代書疑惑說上次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就不用貼用印花稅票,一樣都是法院出具公文書,為何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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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在便當店買便當拿到的收據為何没貼印花,店家是否逃漏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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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出售一筆土地成交金額為2,000萬元,與買方約定分6期付款,每次收款時均在買賣契約上逐期簽收,詢問該契約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處答覆,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稅率繳納印花稅,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時,仍應視同應納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因此,王先生每期收款時在買賣契約書上簽收及註明收訖,則該契約書已具有收據性質應按千分之四稅率繳納印花稅;亦即應就總收款金額2,000萬元,貼用8萬元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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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稅範圍。但信託關係人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即一般通稱之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係屬形式上移轉,與印花稅法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不同,故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即一般通稱之他益信託),則實質上該信託契約已兼具印花稅法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即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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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繳款書繳納。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依規定於申報時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應該先想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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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楊小姐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來櫃台查欠時詢問,母親過世,她和妹妹要讓父親單獨繼承母親名下的土地和房屋,為何要繳印花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不動產若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則屬印花稅法之課徵範圍,要貼用印花稅票。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本案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有3位繼承人,2個女兒要讓父親單獨繼承不動產,應就分割不動產書立協議書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若由3人平均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則無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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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良心診所來電向本處詢問,其看診後均會開立收據給看診病人,如金額有達到應貼印花稅票者,亦均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事後看診病人為報稅所需,要求開立年度總收據,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另印花稅法第20條第3項規定: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由於書立之憑證多樣,如民眾仍有疑問,可電話詢問當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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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不動產移轉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但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法院判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及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繳印花稅。
稅處舉例說明,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判決書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納印花稅;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書仍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仍應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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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所訂之承攬工程合約,該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依規定應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所指合約金額並不包含營業稅稅額。因此,若承攬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合約金額內含營業稅,即可以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餘額計貼印花稅票,但若承攬契約未載明含營業稅,則以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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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小姐來電詢問,同樣是法院出具之憑據,為何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不用繳印花稅,而調(和)解筆錄或調解書卻要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同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另依據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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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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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有效防杜逃漏印花稅,健全稅制,6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為印花稅檢查期間。本年度印花稅查核對象包括機械設備製造業、營造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廣告業、補習班、醫院診所、會計師及代理記帳業者等類行業及廠商。
稅處說明:印花稅輕稅重罰,業者務必在稅處查核前,儘快就最近5年各項應稅憑證及合約如:銀錢收據、承攬契據、不動產移轉合約等,自行檢查貼用印花稅票情形,或向該處申請自動補繳稅款。該處提醒,如經查獲應貼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或撕下重貼已經用過的印花稅票、使用偽造的印花稅票等情事,除須補貼(繳)印花稅外,還要被處以應納稅額5至30倍不等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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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係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隨著網路發達電子交易普及,以電子化所簽訂之承攬或買賣動產契約日趨增加,該等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具有相同法律效果,依財政部最新頒布之令示,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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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說收到小規模營業人開立的收據沒有貼印花,因依印花稅法第五條規定,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所以造成民眾心生納悶,由於印花稅法於75年1月17日修正課徵範圍,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將營業發票課徵印花稅之規定予以刪除,故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銀錢收據中具營業發票性質者均不宜列入課徵印花稅範圍。
稅處進一步說明,一般常見免貼用印花稅票的收據,除具營業發票性質者,尚有公益慈善團體領受捐贈時所開立的收據、薪給工資收據、養老金收據…等皆免貼用印花稅票。而補習班開立的收據、個人收受租金所開立的收據、公益彩券中獎金額在250元以上之領獎收據…等則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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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印花稅憑證檢查作業開始了,近來納稅義務人已陸續接到稅捐單位的通知函,請求提供應納印花稅之各項憑證供檢查是否依規定貼用印花,納稅義務人應儘快自行檢查所書立應納印花稅之各項憑證,如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稅票的情形,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補繳(貼)印花稅票,以免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每年均實施印花稅檢查,檢查對象含括營造工程業、建築營造業、自由職業事務所等書立承攬合約較多之行業,及醫院診所、護理機構、補習班、金融保險業等較常開立銀錢收據等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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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日後甲公司、乙營造廠及丙公司另訂定協議書,協議書中表示「權利與義務讓與丙方概括承受」,且「原合約內容和金額皆維持不變」,試問是否應針對丙方承接的部分課徵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88/03/30台財稅字第881907534號函規定,…丙方於原甲乙雙方簽訂之合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 字樣並蓋章,核其內容,應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疇,如查明原契約內容與金額未改變,且未另訂應稅憑證,尚無須就丙方承接部分加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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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買賣不動產一般皆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銷售或租賃,惟民眾對於該份契約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常有疑義。依據財政部93/06/29台財稅字第09300325280號函規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仍須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據、承印印刷品契據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因此,應視該契約內容,倘該契約兼具承攬契據性質。例如:約定現場銷售執行、廣告企劃等工作,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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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報稅季節剛過,不少民眾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作為扣除額項目,現正值國稅局審核期間,如經國稅局發現房東開立租金收據時,漏未貼用印花稅票,將會移送至稅處補稅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次收取租金時,亦於房屋租賃合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表示收訖者,該租賃合約書即已兼具銀錢收據之性質,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只要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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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類才藝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為收取學雜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進一步說明,坊間各類才藝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因收取費用所開立的各項憑證、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雖經各該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仍未具公私立學校性質,依法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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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持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否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民眾所持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如以該調解書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依法應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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