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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稅處舉例說明甲於104年2月3日向乙標購A房地,未辦理過戶前,甲即轉手賣給丙,由丙跟乙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並持繳納契稅收據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來被主管稽徵機關查到上述情形,則甲匿報契稅,除被追繳應納的契稅外,還要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不要存有僥倖心態,以免因小失大,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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