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4月逢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部分民眾反應稅單易遺漏致忘記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該處提供三種方式,幫助民眾解決煩惱。
該處進一步表示,稅單遺漏除了多元補發管道外,日後亦可透過以下三種方式省去稅單遺漏之不便: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4月逢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部分民眾反應稅單易遺漏致忘記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該處提供三種方式,幫助民眾解決煩惱。
該處進一步表示,稅單遺漏除了多元補發管道外,日後亦可透過以下三種方式省去稅單遺漏之不便: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繳了停車費後,又收到稅捐稽徵處補稅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怒氣沖沖詢問只是將車輛停在路邊收費停車格,又没有行駛道路,為何會被補稅處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為提升繳稅便利性,若民眾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於114年3月27日至同年5月3日止,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等方式(貼心提醒:健保卡認證功能將於115年起停止服務),透過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4家便利超商多媒體資訊機查詢使用牌照稅,僅需確認多媒體資訊機上顯示車牌號碼無誤,即可勾選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款,列印繳納單(小白單)後直接至超商櫃臺繳納,不需額外負擔手續費。
該處進一步說明,列印繳納單後需儘速至超商櫃臺繳納(全家、萊爾富、OK便利超商列印後,當天內皆可繳納,統一便利超商則須於列印後1小時內完成繳稅動作),並請妥善保管超商給予的「代收款繳款證明」,以作為繳稅證明憑證。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3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請務必於5月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於5月2日當日扣款。
該處表示,民眾約定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納稅款,若因故無法扣款成功,不會再第二次扣款,該處將另行寄發繳款書,請民眾於期限內儘速繳納,避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4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份開徵,民眾收到繳款書後,可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行動條碼或直接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可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或利用晶片金融卡(需備有讀卡機)等方式線上繳納,請留意繳納期限,以免加徵滯納金。
該處特別提醒,近來有心人士利用搜尋引擎置頂功能,放置偽冒網站,企圖誤導不知情民眾點擊,藉以蒐集民眾個資及信用卡等金融資訊,請民眾於繳稅時,要先確認網址無誤後,再進行繳稅交易,並請留意上述官方網站不會主動以簡訊通知繳稅,亦不會發送交易成功或失敗簡訊,若您接獲類似電話或簡訊,務必提高警覺,留意簡訊中網址連結的正確性,切勿點擊不明來源連結或輕易提供個資,避免遭受詐騙或盜刷。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4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114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3月底前民眾將陸續收到繳款書,如未收到或遺失毀損,可至該處或所屬各分處及派駐監理所(站)使用牌照稅服務櫃臺申請補發。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繳納截止日114年4月30日為平日(星期三),不因銀行業5月1日勞動節放假順延,請民眾留意;另已辦理約定轉帳繳稅者,轉帳扣款日期為5月2日,請預留存款。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4年5月3日24時前。惟114年5月1日至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因車輛牌照被監理機關註銷,仍將車輛開上道路,被警察機關查獲,該處據此事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車主收到裁處書及繳款書後表示不服裁罰處分,洽詢有何申訴管道?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114年使用牌照稅單如有歸戶需要者,須於開徵前2個月提出申請,亦即於114年1月31日以前申請,逾期自次期適用,申請核准後,名下車籍屬高雄市之車輛,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稅單將採每5輛車併入1張稅單之歸戶方式印製寄發,既環保又便利。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李姓民眾來電詢問,其名下A車用來照顧同戶籍有身障手冊的胞弟,已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近來卻收到使用牌照稅裁罰處分,不解車輛已經免稅為何還會被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車主,若您的車輛尚未繳清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切勿開車上路,並應儘速前往該處或各監理站稅務櫃台申請補發繳款書並完成繳納,以免受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將其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A車之號牌,移掛於應繳納牌照稅之B車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A、B二車均被處以全年度應納稅額2倍罰鍰,車主收到裁處書及繳款書後表示不服處分,洽詢有何申訴管道?
該處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尚不因屬應稅或免稅車輛而有所區別。所以將免稅車輛之牌照移掛於應稅車輛上,均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若受處分人對稅捐機關處罰不服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填寫復查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請復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於113年9月21日(星期六)上午8點至10點30分,結合三民區公所113年重陽節「銀齡心生活 三民雄幸福」敬老活動,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南館前廣場(三民區九如一路797號)辦理租稅宣導。當日活動有免費剪髪、能量療法、紓壓按摩、中醫養生保健、體適能檢測及政令宣導等活動,歡迎市民朋友們扶老攜幼踴躍參加。
該處表示,稅捐處於現場設置稅務服務台,提供地方稅開徵、多元繳稅管道、節稅措施、納稅者權利保護及房屋稅差別稅率2.0等諮詢服務、鼓勵申辦電子稅單與繳納證明參加抽獎、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儲存雲端發票。現場捐贈消費金額10元以上未開獎統一發票並完成租稅遊戲者,可依設定發票張數兌換宣導品1份,每人限換2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所募集之發票將全數捐贈給公益慈善團體做愛心。活動詳情請電洽07-3225001轉121王小姐查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因出國長期不用車或車輛老舊毀損不堪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報停及報廢手續,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辦理繳銷、報停及報廢前一日。
該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以全年使用天數按日計算,所以納稅人如長期不使用車輛,或車輛毀損不堪使用,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或報廢登記,才不會被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若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的稅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車輛早已讓渡給朋友,但對方態度消極一直不配合辦理過戶,最近還接到稅單甚至裁罰處分書,能否用讓渡合約證明自己已非車主,稅金和罰鍰應向朋友催討?
稅捐處說明,車輛使用牌照稅及罰單,係以監理機關登記的車主為車輛所有人而向其追繳,但若有車輛已交付而實際使用車輛的新車主不出面辦理過戶之情形,原車主可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印章、登報資料(或郵政存證信函)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車輛一旦經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就會變成無牌車,日後該車輛再有任何違規罰單或應納稅款,也都不會再歸責原車主。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發現有些民眾為圖方便將自用小貨車自行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但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此情形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將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該處指出,車主自行在貨車上加裝座椅當客貨車使用,應向監理機關申報且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否則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2倍之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最近接到稅捐處裁處書,才知道汽車因為沒繳強制險已被註銷牌照,之前只要接到燃料費牌照稅單都有按期繳納,不知汽車牌照被註銷才會開車上路,稅費他會照繳,但裁罰能否撤銷?
稅捐處解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並實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目的,在111年6月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新增第51條之1規定,投保義務人在汽車強制險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後,如未再行投保,金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汽車牌照。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反映其所有自小客車皆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只是因為車牌遺失了,所以借用親戚車牌懸掛於自己車輛開上路,這樣為什麼還會被罰?
該處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倘若將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則會被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此乃是針對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並不會因為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而得免罰。故以本案來說,民眾移用親戚車牌及親戚將車牌借供民眾使用,兩者都屬於「移用車牌」,所以無論是本案民眾或其親戚皆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非常得不償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113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113年4月30日止,本期無因銀行業勞動節放假順延,請留意繳納期限以免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如未收到稅單或遺失,可至該處各分處或監理機關牌照稅服務櫃台申請補發,亦可於開徵期間使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號/統一編號」,查詢並列印繳納單於超商櫃台繳納(限單筆稅額3萬元以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先購後售」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須符合於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特別提醒民眾要注意地上房屋之戶籍設立及使用情形。
該處指出,近來有民眾因換屋需求,另行購買他處自用住宅,於2年內再出售原持有之住宅土地後,向該處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因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土地之地上房屋一年內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雖然在出售前補辦遷入戶籍,仍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以致喪失了節稅的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3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5月2日當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5月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已不再主動寄發繳納證明,民眾如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紙本或電子之繳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