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有民眾反應,與身心障礙家人同戶,名下車輛享有使用牌照稅免稅優惠,近期因子女就學需要,戶籍遷移至子女學區附近,但實際仍住在原址繼續照護身心障礙的家人,未料數月後竟接到稅捐處通知,牌照稅免稅優惠被取消,還必須補繳稅款,覺得非常不合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明文規定,對於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無駕照之身障者,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名下的車輛,如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必須以「同一戶籍」為前提(不包括配偶),始符合免稅要件,若原來同戶嗣因子女就學、工作因素、勞農保等原因遷離戶籍,導致車主與身心障礙家人不同戶時,就會使原先可以免稅的條件消失,縱使車主戶籍遷出期間仍與身障家人同住,且車輛確供身障者使用,仍無法繼續適用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