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詢問稅捐處,母親逝世所遺之財產已至國稅局申報並辦理完成遺產繼承,其中一筆房屋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為其本人繼承,為何近日查詢全國財產資料,發現其名下卻無該房屋之資料?
目前分類:房屋稅 (490)
- Nov 25 Mon 2024 11:23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別忘了來稅捐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 Nov 19 Tue 2024 10:30
房屋稅自住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可適用戶數不同
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我家有3間房屋都是自住,房屋稅和地價稅都可以適用自用稅率嗎?
- May 24 Fri 2024 10:08
113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請儘速繳納!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3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6月2日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得自113年4月26日零時至113年6月3日24時前繳納;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除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
- May 21 Tue 2024 08:38
約定轉帳繳納房屋稅民眾,請於6月2日前預留存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4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6月3日當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6月2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已不再主動寄發繳納證明,民眾如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紙本或電子之繳納證明:
- May 16 Thu 2024 09:54
113年期房屋稅開徵,行動支付輕鬆Pay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3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除以現金臨櫃繳稅外,還可以透過行動支付,方便民眾繳納稅款!
民眾收到繳納通知書後,如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納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立即辦理線上繳稅。
- May 09 Thu 2024 08:41
113年期房屋稅開徵,手機及超商查繳稅真方便!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3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民眾若是沒有收到稅單或已收到而遺失者,可以透過便利商店補單或是手機直接查繳稅哦!
113年4月26日零時至同年6月3日24時止,可使用手機連線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https://net.tax.nat.gov.tw) 以行動自然人憑證查詢房屋稅定期開徵待繳稅單,並於線上使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進行繳稅作業,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快速又方便。
- May 07 Tue 2024 09:28
這樣做可以減輕房屋稅罰責
日前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在阿公所留空地自蓋工廠,結果被人檢舉而遭補徵房屋稅5萬元,除了要繳納補徵稅款以外,聽說還會被處罰鍰,有什麼辦法可以減輕處罰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為保障納稅者權益,對於逃漏房屋稅之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先繳清補徵稅款者,給予減輕處罰的規範;以陳先生例子來說,經檢舉後會被處以罰鍰25,000元(補稅50,000元╳0.5倍),但如果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繳清稅款50,000元,就可適用減輕罰責之規定,即裁罰倍數由原先0.5倍降至0.3倍,罰鍰則由25,000元降至15,000元(補稅50,000元╳0.3倍)。
- May 01 Wed 2024 10:30
多元管道繳納房屋稅,請民眾多加利用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3年房屋稅繳款書已寄出,開徵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止,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市稅處說明,本市總計開徵112.1萬件,為提升繳稅便利性,該處提供多元繳稅管道,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 Apr 26 Fri 2024 14:40
113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
113年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開徵期間自113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本次稅款的課稅所屬期間為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止,繳款書已於113年4月24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多加留意。
市稅處提醒,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可向該處所屬分處或撥打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等方式,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利用上述憑證(金融憑證除外),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民眾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稅,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 Nov 01 Wed 2023 10:26
無照違章建築仍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民眾詢問在自己的土地上蓋鐵皮房屋,並沒有在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為什麼會被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基於課稅公平,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也不例外,在房屋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稅以健全稅籍。
- Jul 06 Thu 2023 14:38
提供訴訟機關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應以機關為限
蔡先生不解,持法院核發查詢附聯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調相對人房屋稅稅籍證明,為何稽徵機關拒絕提供?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有關調查證據,需要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而核發查詢附聯交由債權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惟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及其有關證明文件,均屬應保密之課稅資料,稅捐稽徵人員基於保密之責,未能受理提供予債權人。
- Jul 06 Thu 2023 14:29
信託財產稅捐未繳小心信託財產及受託人自有財產被強制執行
王先生來電詢問,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逾期未繳納,是否會對信託財產移送強制執行,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會受影響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函釋,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屬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受託人不繳納,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又信託財產之房、地稅,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受託人負有繳納義務,受託人逾期不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亦可對受託人自有財產為強制執行。準此,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就受託人自有財產或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以維稅捐之徵收。
- Jul 06 Thu 2023 14:26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市民陳小姐詢問,過世父親的遺產已在去年辦理好繼承登記,怎麼今年房屋稅單還是父親的名字呢?原來陳小姐繼承的房屋屬沒有權狀的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在地政機關與土地一併辦理繼承登記,又未向市稅處提出申請,所以仍是父親(被繼承人)的名字。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繼承房屋均須至房屋所在地之分處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房屋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更名登記者,免檢附證明文件,而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地政機關資料可查核,市民須再提供以下資料:
- Jun 27 Tue 2023 17:22
國旅熱 自宅變民宿之課稅方式
政府調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防疫等級後,國內旅遊風氣盛行,旅館、飯店供不應求,有民眾詢問,如果將自己的住家改作民宿使用,對房屋稅和地價稅有何影響?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照財政部函釋,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者,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Jun 14 Wed 2023 08:55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請至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近來民眾於收到稅單時,常常反映明明早已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為何稅單上納稅義務人還是被繼承人的名字?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向地政事務所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常常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會一併更改,而未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導致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然是被繼承人。
- Jun 14 Wed 2023 08:48
住家登記經營網路銷售且場所未供辦公室或堆置貨物,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設有營業商號的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如果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僅以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實際交易全部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可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徵的依據,所以准按住家用稅率課稅之網路銷售業者,房屋仍需以供住家使用為前提要件,若登記之營業處所有部分面積供辦公使用或堆置網路銷售之相關貨物,就要依實際營業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稅,且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6分之1。換句話說,若實際營業面積未超過課稅面積6分之1,最少還是要以6分之1的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Jun 02 Fri 2023 09:59
開放網路及電話查詢房屋現值不可行
常有民眾或代書為了辦理房屋移轉申報契稅,需查詢房屋現值資料,詢問為何土地公告現值可開放查詢,而房屋現值卻無法查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房屋現值」屬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保守秘密之課稅資料,不宜開放網路或電話查詢。至於公告現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屬於公示資料,所以開放提供查詢,二者為不同性質。
- May 22 Mon 2023 16:49
112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請儘速繳納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2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5月31日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得自112年4月26日零時至112年6月3日24時前繳納;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 May 15 Mon 2023 10:01
符合條件的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為推動全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可減免以下稅捐: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地價稅。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3.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政府為持續推動都市危老重建,再延長施行期間五年至116年5月11日止,如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把握機會儘速申請,相關辦理程序及詳細說明請至「高雄市危老建築重建專區」網站(網址https://build.kcg.gov.tw/oldrestr)查詢。
- May 15 Mon 2023 09:57
約定轉帳繳納房屋稅民眾,請於5月31日前預留存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2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4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6月1日當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5月3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該處已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民眾如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紙本或電子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