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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2.0新制從113年7月1日起上路,自住房屋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考量民眾自住需要,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為維護納稅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合理負擔,財政部於114年3月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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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2.0新制從113年7月1日上路,影響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民眾如果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則會依其全國持有應稅房屋總戶數,採用「全數累進」的差別稅率來計算,稅率為3.2%至4.8%。但如果把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就能享有較低稅率1.5%至2.4%,與不出租的非自住房屋稅率相較,至少省下一半的房屋稅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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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依中央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並參照財政部公告之相關基準及辦法擬具《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今(21)日經議會三讀通過,自113年7月1日實施,今(114)年5月開徵,落實居住正義並合理化房屋稅負。

財政局長陳勇勝表示,感謝市議會支持本市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2.0,讓修正條例能順利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以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主,採「自住減稅、多屋增稅」的方向修訂本市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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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依中央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並參照財政部公告之相關基準及辦法擬具《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今(21)日經議會三讀通過,自113年7月1日實施,今(114)年5月開徵,落實居住正義並合理化房屋稅負。

財政局長陳勇勝表示,感謝市議會支持本市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2.0,讓修正條例能順利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以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主,採「自住減稅、多屋增稅」的方向修訂本市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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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稅籍,每年自2月起至11月底止,依計畫進行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清查作業重點包括房屋使用情形、減(免)稅房屋、房屋評定現值、房屋稅適用稅率、新、增、改建房屋及稅籍人遷出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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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起實施,攸關大多數民眾權益的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適用稅率,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2%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此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由1.2%調降為1%。為確保納稅人權益,已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課徵自住用稅率的房屋,惟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尚未於該屋設立戶籍登記者,寄發輔導通知書,請納稅人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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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陳君來電詢問,其所有透天厝重建計畫經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日後若建物重建完成,重建完成後房屋稅是否有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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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今(113)年7月1日起實施,攸關大多數民眾權益的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適用稅率,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辦竣戶籍登記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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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稅捐處,母親逝世所遺之財產已至國稅局申報並辦理完成遺產繼承,其中一筆房屋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為其本人繼承,為何近日查詢全國財產資料,發現其名下卻無該房屋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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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我家有3間房屋都是自住,房屋稅和地價稅都可以適用自用稅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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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3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6月2日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得自113年4月26日零時至113年6月3日24時前繳納;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除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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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房屋稅已於5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4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63日當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62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已不再主動寄發繳納證明,民眾如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紙本或電子之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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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3年房屋稅已於5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31日止,除以現金臨櫃繳稅外,還可以透過行動支付,方便民眾繳納稅款!

民眾收到繳納通知書後,如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納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立即辦理線上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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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3年房屋稅已於5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31日止,民眾若是沒有收到稅單或已收到而遺失者,可以透過便利商店補單或是手機直接查繳稅哦!

113426日零時至同年6324時止,可使用手機連線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https://net.tax.nat.gov.tw) 以行動自然人憑證查詢房屋稅定期開徵待繳稅單,並於線上使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進行繳稅作業,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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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在阿公所留空地自蓋工廠,結果被人檢舉而遭補徵房屋稅5萬元,除了要繳納補徵稅款以外,聽說還會被處罰鍰,有什麼辦法可以減輕處罰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為保障納稅者權益,對於逃漏房屋稅之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先繳清補徵稅款者,給予減輕處罰的規範;以陳先生例子來說,經檢舉後會被處以罰鍰25,000(補稅50,000元╳0.5),但如果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繳清稅款50,000元,就可適用減輕罰責之規定,即裁罰倍數由原先0.5倍降至0.3倍,罰鍰則由25,000元降至15,000(補稅50,000元╳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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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3年房屋稅繳款書已寄出,開徵期間51日至531日止,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市稅處說明,本市總計開徵112.1萬件,為提升繳稅便利性,該處提供多元繳稅管道,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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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開徵期間自11351日至同年531日止,本次稅款的課稅所屬期間為11271日至113630日止,繳款書已於113424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多加留意。

市稅處提醒,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可向該處所屬分處或撥打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等方式,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利用上述憑證(金融憑證除外),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民眾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稅,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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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在自己的土地上蓋鐵皮房屋,並沒有在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為什麼會被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基於課稅公平,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也不例外,在房屋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稅以健全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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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不解,持法院核發查詢附聯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調相對人房屋稅稅籍證明,為何稽徵機關拒絕提供?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有關調查證據,需要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而核發查詢附聯交由債權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惟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及其有關證明文件,均屬應保密之課稅資料,稅捐稽徵人員基於保密之責,未能受理提供予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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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逾期未繳納,是否會對信託財產移送強制執行,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會受影響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函釋,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屬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受託人不繳納,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又信託財產之房、地稅,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受託人負有繳納義務,受託人逾期不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亦可對受託人自有財產為強制執行。準此,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就受託人自有財產或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以維稅捐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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