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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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在自己的土地上蓋鐵皮房屋,並沒有在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為什麼會被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基於課稅公平,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也不例外,在房屋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稅以健全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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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不解,持法院核發查詢附聯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調相對人房屋稅稅籍證明,為何稽徵機關拒絕提供?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有關調查證據,需要納稅義務人財產資料而核發查詢附聯交由債權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惟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及其有關證明文件,均屬應保密之課稅資料,稅捐稽徵人員基於保密之責,未能受理提供予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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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逾期未繳納,是否會對信託財產移送強制執行,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會受影響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函釋,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屬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受託人不繳納,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又信託財產之房、地稅,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受託人負有繳納義務,受託人逾期不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亦可對受託人自有財產為強制執行。準此,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就受託人自有財產或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以維稅捐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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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陳小姐詢問,過世父親的遺產已在去年辦理好繼承登記,怎麼今年房屋稅單還是父親的名字呢?原來陳小姐繼承的房屋屬沒有權狀的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在地政機關與土地一併辦理繼承登記,又未向市稅處提出申請,所以仍是父親(被繼承人)的名字。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繼承房屋均須至房屋所在地之分處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房屋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更名登記者,免檢附證明文件,而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地政機關資料可查核,市民須再提供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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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調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防疫等級後,國內旅遊風氣盛行,旅館、飯店供不應求,有民眾詢問,如果將自己的住家改作民宿使用,對房屋稅和地價稅有何影響?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照財政部函釋,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者,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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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民眾於收到稅單時,常常反映明明早已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為何稅單上納稅義務人還是被繼承人的名字?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向地政事務所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常常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會一併更改,而未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導致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然是被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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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設有營業商號的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如果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僅以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實際交易全部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可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徵的依據,所以准按住家用稅率課稅之網路銷售業者,房屋仍需以供住家使用為前提要件,若登記之營業處所有部分面積供辦公使用或堆置網路銷售之相關貨物,就要依實際營業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稅,且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6分之1。換句話說,若實際營業面積未超過課稅面積6分之1,最少還是要以6分之1的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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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或代書為了辦理房屋移轉申報契稅,需查詢房屋現值資料,詢問為何土地公告現值可開放查詢,而房屋現值卻無法查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房屋現值」屬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保守秘密之課稅資料,不宜開放網路或電話查詢。至於公告現值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屬於公示資料,所以開放提供查詢,二者為不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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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2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5月31日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得自112年4月26日零時至112年6月3日24時前繳納;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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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為推動全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可減免以下稅捐: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地價稅。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3.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政府為持續推動都市危老重建,再延長施行期間五年至116年5月11日止,如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把握機會儘速申請,相關辦理程序及詳細說明請至「高雄市危老建築重建專區」網站(網址https://build.kcg.gov.tw/oldrestr)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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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2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4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6月1日當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5月3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該處已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民眾如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紙本或電子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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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2年房屋稅開徵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記得先檢視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稱、課稅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情形等資料,確認無誤後再行繳納。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根據往年經驗,有少數民眾新購自住使用房屋,未於購屋申報契稅時填寫附聯,同時申報新購房屋使用狀況,亦無另行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移轉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報使用情形,遲至第1次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甚至於多年後才發現,房屋稅以較高稅率課徵,權益受損,故務請納稅義務人詳細檢視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課稅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疑問者,歡迎撥打稅單收據聯右下角的查詢電話洽詢,均有專人為民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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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2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民眾若是沒有收到稅單或已收到而遺失者,可以透過便利商店補單或是手機直接查繳稅哦!

112年4月26日零時至同年6月3日24時止,可使用手機連線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https://net.tax.nat.gov.tw) 以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查詢房屋稅定期開徵待繳稅單,並於線上使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進行繳稅作業,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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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2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除以現金臨櫃繳稅外,還可以透過行動支付,方便民眾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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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2年房屋稅繳款書已寄出,開徵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止,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市稅處說明,本市總計開徵110.1萬件,為提升繳稅便利性,該處提供多元繳稅管道,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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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擔心身故後身心障礙的兒子小張無法經濟自理,所以將自己的房屋及土地委託於老陳名下代為管理,並以繼承人小張為受益人成立遺囑信託。由於信託期間,房地的所有權人是登記在受託人老陳名下,只有受益人小張設籍使用,也無營業、出租情形,老陳想問該信託期間所受託之房屋及土地可否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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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開徵期間自112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本次稅款的課稅所屬期間為111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繳款書已於112年4月24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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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有房屋於5年前建造完成時,已依規定向稅捐處申報房屋設籍,但現在因居住空間不足,想要在自家頂樓增建樓層使用,需要再向稅捐處申報嗎?

    該處說明,房屋如有增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於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近來該處受理檢舉房屋稅違章案件,發現民眾於房屋頂樓增建及1樓前後加蓋車棚、廚房等建物,或自住房屋變更供出租、營業使用時,常常忽略要主動向稅捐處申報,造成日後被補稅及裁罰,荷包無端多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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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2年房屋稅即將於5月1日開徵,該處已進入開徵之前置作業,而稅單投遞地址之釐正作業預定於3月31日中午截止,納稅人如有住居所變更者,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分處申請變更房屋稅繳款書投遞地址,以便順利收到稅單。

該處說明,新購入房屋或搬家之納稅人,常以為搬入新屋後向戶政機關辦妥戶籍遷入即可,卻漏未向稅捐機關申請變更稅單投遞地址,為保障納稅人之權益,呼籲納稅人如需變更通訊地址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以利稅捐機關即時釐正稅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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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稅籍,自2月起展開每年例行性的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清查期間將至11月底止。清查重點除了房屋新、增、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外,另針對減免稅房屋、適用稅率、地段率等也將加強辦理查核。

該處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一般常見的頂樓加蓋、陽台外推及自行建造未取得合法執照之違章建築,均應設立稅籍課徵房屋稅;房屋如已拆除,亦應申報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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