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房屋稅籍清查時常會發現,納稅義務人為有效利用房屋使用空間,會將陽台與主建物打通合併連貫使用或在頂樓加蓋房間,這類增建的建築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稅捐稽徵處指出,房屋所有權人應於房屋增、改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以免因此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致權益受損。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房屋稅籍清查時常會發現,納稅義務人為有效利用房屋使用空間,會將陽台與主建物打通合併連貫使用或在頂樓加蓋房間,這類增建的建築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稅捐稽徵處指出,房屋所有權人應於房屋增、改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以免因此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致權益受損。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本市甲仙區黃小姐向法院標購法拍屋,該房屋係五層樓建物,黃小姐於取得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向稅捐稽徵處申報繳納契稅,並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該房屋有使用執照,其第一層樓用途為店鋪,其餘各樓層係住宅,法拍前該房屋一樓係作營業使用,拍賣後已自動歇業,黃小姐並按規定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捐稽徵處受理後派員勘查,發現房屋係空置不為使用之狀況,核定一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核課房屋稅,二至五層樓按住家用稅率計課,黃小姐甚為不滿,數度來電請求說明。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徵,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換言之,如果您的房屋目前空置未使用,而且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或非營業用)者,房屋稅率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林先生最近用他存了好久的存款,購買了他人生第一棟房屋。在辦理房屋過戶時,卻發現每年5月要繳納房屋稅,到底什麼是房屋稅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房屋稅」是指針對附著於土地上的房屋,或是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所課徵的財產稅。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納稅義務人為房屋所有人,開徵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課稅期間則為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各業工會,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得經由稅捐稽徵處報經市政府核准,免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其自有房屋如供辦公使用,可填具房屋稅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或核准函及工會組織章程,申請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且未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仍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應以房屋供住家使用為要件,如果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使用之性質,應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改課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查詢新購屋時,無法得知前屋主的房屋稅用何種稅率課徵?要如何做才可以節省稅負?
該處說明,房屋稅依房屋的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核課,納稅人於申報契稅時,請同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建物移轉使用情形申報表」申報使用情形,這樣就不會有多繳稅了。
日前有媒體報導,從民國93年開放興建集村農舍後,集村興建農舍已為趨勢,建商利用便宜的農地價格取得土地,以農舍名義興建並蓋出大面積的豪華別墅,然實際上房屋所有人並未從事農作,該農舍豪宅也非做農業用途,卻可免徵房屋稅云云,對此,為避免民眾誤解為農舍即可免徵房屋稅,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農舍於設立房屋稅籍時,均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住家或非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免徵房屋稅要件者,如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及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經申請核准後,始可免徵房屋稅外,一般農舍豪宅並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以妻所有房屋供其作為工廠使用房屋稅能否減半徵收?
稅捐稽徵處指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自有房屋」,係指下列房屋之一:(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法登記工廠之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日前有民眾詢問,自己身為低收入戶且領有殘障手冊,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又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得以比照前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拆除改建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處或分處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徵房屋稅,該處提醒轄內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拆除情形,應儘速向該稅捐稽徵處或分處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稅捐稽徵處指出,依稅法規定,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即可自拆除之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才能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