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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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房屋稅納稅人數人持分共有房屋日益普遍,為應事實需要及方便繳納,納稅人可個別就其持分部分申請分單課徵房屋稅,但是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並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數人共有房屋申請分單課徵房屋稅,其納稅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不得以房屋共有之理由,申請單獨分開再另設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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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自家頂樓搭蓋遮雨棚架,又於1樓架設停車棚,詢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原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之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屋頂棚架如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目的使用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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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近日收到房屋稅繳款通知書,詢問去年(99年)已申請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為何還會收到100年期房屋稅繳款書?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為此提出說明,因低收入戶住宅核准免徵房屋稅之期間,係以低收入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限。主管機關核發99年低收入證明書上所載有效期限至99年12月止,民眾於99年間申請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其減免期間依低收入證明書上所載有效期限免徵至99年12月止。而100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民眾於100年度如仍符合低收入戶身分,應備妥當年(100年)度之該項證明文件,續向該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民眾若未提出申請或100年度已不具備低收入戶資格,依法仍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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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收到100年期房屋稅繳款書,發現房屋稅單上,部分房屋現值仍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質疑原經營的服飾店,已經關掉半年多了,為什麼稅捐機關沒有主動將房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為此提出說明,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故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申報之義務,民眾於自有房屋開設服飾店,若因故不再營業,應於辦妥停業或歇業登記後,於30日內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便儘早改按較低稅率計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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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自5月1日開徵以來,常接獲民眾電話查詢,為何今年房屋稅比去年增加,該處特別舉例說明如下: 

1.課稅月數不一致:99年期(去年)房屋稅課稅期間為98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止,納稅人如於該期間辦理建物移轉過戶或新建完工房屋,其課稅月數未滿12個月。而今年(100年期)課稅月數為12個月,應納稅額自然較去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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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收到100年房屋稅繳款書,看到房屋仍課有營業用稅率房屋稅,質疑原經營的冷飲店,已經關掉一年多了,為什麼稅捐機關沒有主動將房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呢? 

該處為此提出說明,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故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申報之義務,民眾於自有房屋開設冷飲店,若因故不再營業,應於辦妥停業或歇業登記後,於30日內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便儘早改按較低稅率計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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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常會違章加蓋,尤其以頂樓和一樓加蓋增建最多,頂樓增建如僅作遮陽防雨之用,並未設有門窗、牆壁的棚架,可免徵房屋稅;頂樓架設廣告台、基地台,因為沒有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所以也不是房屋稅的課稅範圍。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稅單收據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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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常會違章加蓋,尤其以頂樓和一樓加蓋增建最多,頂樓增建如僅作遮陽防雨之用,並未設有門窗、牆壁的棚架,可免徵房屋稅;頂樓架設廣告台、基地台,因為沒有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所以也不是房屋稅的課稅範圍。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稅單收據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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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將自家騎樓租給他人供營業使用,是否會影響房屋稅之課徵? 

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之騎樓如僅供公眾通行,未作任何使用,該部分可以免徵房屋稅。但騎樓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眾通行,因其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非供公共使用,所以不能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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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房屋稅開徵日期,自10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截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您,在開徵期間,可能會有詐騙集團以電話告知納稅人謊稱稅務人員,並要求利用自動提款機或電話語音操作轉帳,請民眾提高警覺,以免受騙。 

該處表示,房屋稅的繳納方式包括: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委託轉帳、信用卡、便利商店、電話語音轉帳、自動櫃員機轉帳、晶片金融卡轉帳等7種繳納方式,稅捐機關都會在繳款書正面註明或發布新聞進行宣導,絕不會主動以電話通知納稅人轉帳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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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某公司原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設立工廠,復又於廠房區之同一圍牆內新建無使用執照違章房屋,因該違章房屋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3款規定,不得許可設立,故該房屋既不屬合法登記之工廠廠房,並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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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捐稽徵處表示,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原有房屋業經法院強制執行,已拍定歸他人所有,稅捐稽徵機關為何還向其催繳該房屋以前所欠之房屋稅? 

該處指出,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房屋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又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即被法院拍賣之房屋,新所有權人係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成為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在此之前之房屋稅仍應由原所有人(即債務人)負責繳納。該處並說明,房屋被法院拍賣後,原所有人持有期間所欠繳之房屋稅,如因拍定價金不足分配,致未獲清償時,該欠稅數仍為債務人名義,故仍應向原所有人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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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房屋稅籍清查時常會發現,納稅義務人為有效利用房屋使用空間,會將陽台與主建物打通合併連貫使用或在頂樓加蓋房間,這類增建的建築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稅捐稽徵處指出,房屋所有權人應於房屋增、改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以免因此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致權益受損。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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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甲仙區黃小姐向法院標購法拍屋,該房屋係五層樓建物,黃小姐於取得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向稅捐稽徵處申報繳納契稅,並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該房屋有使用執照,其第一層樓用途為店鋪,其餘各樓層係住宅,法拍前該房屋一樓係作營業使用,拍賣後已自動歇業,黃小姐並按規定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捐稽徵處受理後派員勘查,發現房屋係空置不為使用之狀況,核定一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核課房屋稅,二至五層樓按住家用稅率計課,黃小姐甚為不滿,數度來電請求說明。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徵,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換言之,如果您的房屋目前空置未使用,而且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或非營業用)者,房屋稅率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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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最近用他存了好久的存款,購買了他人生第一棟房屋。在辦理房屋過戶時,卻發現每年5月要繳納房屋稅,到底什麼是房屋稅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房屋稅」是指針對附著於土地上的房屋,或是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所課徵的財產稅。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納稅義務人為房屋所有人,開徵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課稅期間則為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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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各業工會,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得經由稅捐稽徵處報經市政府核准,免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其自有房屋如供辦公使用,可填具房屋稅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或核准函及工會組織章程,申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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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且未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仍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應以房屋供住家使用為要件,如果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使用之性質,應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改課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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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查詢新購屋時,無法得知前屋主的房屋稅用何種稅率課徵?要如何做才可以節省稅負? 

該處說明,房屋稅依房屋的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核課,納稅人於申報契稅時,請同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建物移轉使用情形申報表」申報使用情形,這樣就不會有多繳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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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體報導,從民國93年開放興建集村農舍後,集村興建農舍已為趨勢,建商利用便宜的農地價格取得土地,以農舍名義興建並蓋出大面積的豪華別墅,然實際上房屋所有人並未從事農作,該農舍豪宅也非做農業用途,卻可免徵房屋稅云云,對此,為避免民眾誤解為農舍即可免徵房屋稅,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農舍於設立房屋稅籍時,均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住家或非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免徵房屋稅要件者,如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及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經申請核准後,始可免徵房屋稅外,一般農舍豪宅並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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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以妻所有房屋供其作為工廠使用房屋稅能否減半徵收? 

稅捐稽徵處指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自有房屋」,係指下列房屋之一:(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法登記工廠之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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