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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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自有房屋出租供工廠生產使用,可否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所謂「自有房屋」,應指符合下列規定者而言:(一)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故要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須以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為限,申請時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核准函供稅務機關查核。民眾將房屋出租供工廠生產使用,因不符前開規定,依法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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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辦理101年度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已派員編組自本(101)年2月1日起,針對轄區內房屋有無新建、增建、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逐戶實施清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根據以往清查經驗,建設公司建屋時因受限於容積率及建蔽率的規定,必須保留部分法定空地無法建築,以符合相關規定,惟多數建設公司在取得使用執照,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後,即進行動工增建,將預留之法定空地蓋滿,惟民眾購屋時並不知情,於嗣後清查發現時,因民眾認為其購買時,房屋原貌即為如此,並無增建情事,往往使民眾產生疑義,所以,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透天房屋時,應清楚洽詢,另若有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者,並應確實核對建物所有權狀上所載面積與房屋實際面積是否相符,以了解是否有增建情形,並請依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儘速向該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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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杜絕遺漏,已自本(101)年2月1日起,依照財政部頒訂清查作業細部計畫等相關規定,全面展開101年度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 

該處進一步說明,清查作業期間自101年2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暨101年6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共計8個月。將派員編組針對轄區內房屋有無新建、增建、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逐戶實地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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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詢問,自己身為低收入戶且領有殘障手冊,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又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得以比照前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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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將自家騎樓租給他人供營業使用,詢問是否會影響房屋稅之課徵?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房屋之騎樓如僅供公眾通行,未作任何使用,該部分可以免徵房屋稅。但騎樓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眾通行,因其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非供公共使用,所以不能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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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的課徵對象,所以房屋縱使空置無人居住,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分處進一步指出,空置的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的用途,如為住宅,則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為非住家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房屋的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其改課的基準日為每月15日,所以若您是在15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則自次月起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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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一樓固定於地面之棚架供車輛遮風避雨,是否能免徵房屋稅? 

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一樓及屋頂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課徵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主要功能係以遮陽防雨,保護屋頂,以達隔熱、防漏之目的,且未供使用,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經財政部核示,免予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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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將自有房屋出租,是否會因此增加房屋稅的負擔?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稅率分別為「住家用1.2%、營業用3%及非住家非營業用2%」3種。房屋出租他人如仍作住家使用,則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出租供營業用者,則必須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也就是說房屋出租是否會影響房屋稅負,係以出租後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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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大地震後民宿業日漸普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所轄區域大部分屬鄉村地區,民宿業日漸風行,經常接獲業者詢問民宿業應如何課稅? 

該處表示,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分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現行稅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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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少子化的社會變遷,安養中心到處林立,近來時常接獲民眾詢問私有安養中心,房屋稅如何課徵?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供安養住宿使用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供辦公或醫療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至於同時作非住家及住家使用者,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之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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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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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在本市前鎮區經營貿易有成,99年間在旗山區自有土地上搭蓋了一間巨型倉庫屯儲貨品,該年度稅捐處房屋稅籍清查時依規定丈量設籍,函復黃先生核定房屋現值,並按營業用房屋稅率自100年7月起課房屋稅,黃先生來電表示該房屋非營業場所,得否適用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係依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該房屋係供屯儲營業用之貨品,應適用營業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該房屋係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之自有房屋,則可按工廠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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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君99年間未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逕行興建建物(即俗稱違章建築)作營業使用,未於建造完成30日內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經東區稅捐稽徵處查獲,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除責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房屋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課徵的範圍,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尚包含其他供住宅、工作、營業等使用且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對於無照違章建築之房屋,基於課稅公平及稅籍健全考量,亦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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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自家頂樓搭蓋鐵皮屋,詢問為何要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又按財政部70年7月14日台財稅第35738號函釋略以:「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有限,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綜上,民眾於自家頂樓搭建之鐵皮屋,若未設有門窗、牆壁且僅供遮雨防漏使用之簡陋棚架者,得免徵房屋稅;惟若設有門窗、牆壁,雖僅供遮雨防漏使用,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併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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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將自家騎樓租給他人供營業使用,詢問是否會影響房屋稅之課徵?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房屋之騎樓如僅供公眾通行,未作任何使用,該部分可以免徵房屋稅。但騎樓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眾通行,因其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非供公共使用,所以不能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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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可申請改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所謂的合法登記工廠,係指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尚屬有效或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換證之工廠,並且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依照工廠組織類型之不同,自有房屋應為公司、法人本身所有、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為限。 

該處提醒您,如符合工廠減半之房屋,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及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等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另外房屋所有權如有辦理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申請才能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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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在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沒有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築物保存登記的房屋或違章建築,也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辦理房屋設籍並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誤認為只要繳納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成為合法建築,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繳納房屋稅只代表納稅義務的履行,並無法將違章建築變成合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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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從事網路虛擬交易而辦理營業登記,詢問其房屋稅應如何課徵?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的營業人,以住家用房屋登記為營業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若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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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民眾來電詢問,由於天氣高溫炎熱,廣告強打消暑配備,而此刻躲進冷氣房,應是消暑最佳方法,然而,若房屋加裝箱型冷氣機或中央系統型冷氣機,是否會增加房屋稅負擔? 

該處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箱型冷氣機,係活動式設備,不課徵房屋稅,而中央系統型冷氣機按其裝置,係附著於房屋並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應課徵房屋稅。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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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和親朋好友持分共有的房屋,為何只收到一張房屋稅繳款書等相關問題,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為解決民眾疑惑,特別表示,房屋稅原則上是以一個房屋稅籍核發一張房屋稅單,所以,數人持分共有一棟房屋,原則上稅捐稽徵機關只會向持分共有人之代表人寄發一張繳款書,收到繳款書的代表人在繳完稅款之後,可就各持分共有人所應該負擔之稅款,向各持分共有人求償。 

惟民眾可視實際之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各所有權人之持分比率分別寄發稅單繳納房屋稅,但共有房屋分單時,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稅籍不能分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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