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繳款書原則上是按戶核發,稅捐機關對共有的房屋,會向共有人中之一人發單課徵。
稅處進一步說明,收到繳款書的共有人繳稅後,可就其持分以外之稅款,向其他共有人求償;惟民眾如有需要,可申請分單課徵。但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尚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申請房屋稅分單課徵的手續很簡單,納稅義務人只須填寫申請書即可。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繳款書原則上是按戶核發,稅捐機關對共有的房屋,會向共有人中之一人發單課徵。
稅處進一步說明,收到繳款書的共有人繳稅後,可就其持分以外之稅款,向其他共有人求償;惟民眾如有需要,可申請分單課徵。但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尚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申請房屋稅分單課徵的手續很簡單,納稅義務人只須填寫申請書即可。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台灣因地狹人稠,生活空間窄小,民眾普遍自行於房屋頂樓搭蓋鐵皮屋等建物,或利用陽台加蓋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卻疏忽了房屋增建需向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也沒有向稅捐機關申報房屋新建。而房屋稅係對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課稅,基於實質課稅原則,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及設籍課稅,稽徵機關基於稅法規定及維護租稅公平原則,每年均會辦理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如有上開增建情形被查獲將設籍課稅,而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使違章房屋據以合法。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
值之價額拍定取得,嗣後再移轉時,縱使為同年度,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
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中較低者,核定為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核定之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取得該法拍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係嗣後再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依據。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現值甚多取得之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間之價差所應負擔之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故拍定人雖然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隱含高額土增稅之負擔。因此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先行考量得失,俾做有利選擇,避免損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1年房屋稅自5月1日開徵,該處為加強便民服務,除了於上班時間提供補發101年房屋稅單外,特於中午不打烊(例假日除外)加強補單服務,並訂於101年5月30日起至101年6月1日止,延長納稅服務時間至晚間6時30分,以方便納稅義務人補發稅單。
該處為了方便市民,特於房屋稅開徵期間提供東西區跨區補發稅單服務,自開徵日(5/1),至滯納期滿日(6/30)為止。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 101年期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截至目前為止,仍有6成5的民眾(約25餘萬戶)尚未繳納,如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者,請於繳納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分處申請補發,並請民眾於101年5月31日前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101年房屋課稅所屬期間自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止,納稅人收到稅單時,先核對繳款書上的資料是否正確,例如使用情形、姓名、地址、稅額等有無錯誤,如有疑問或須更正事宜,請儘快向房屋所在地的分處反應,該處會儘快查明情形答覆納稅人。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房屋稅已開徵,繳納期間自本年(100)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截止。如納稅人逾期未繳納,每逾2日將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該處籲請民眾把握繳納期限,以免逾期增加滯納金負擔。
另提醒已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民眾,務必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扣繳應納房屋稅款;如有不足,請趕緊在5月31日前補足,因為本次轉帳繳稅將於5月31日晚間直接由扣款系統辦理扣款,在轉帳扣款完成後,該處將會郵寄轉帳納稅證明予納稅人收存。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房屋稅於5月開徵以來,部分納稅義務人反映房屋稅比以前年度增加,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該處特別列示各項房屋稅增加之可能原因如下:
一、房屋增、改建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清查發現而增加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100)年房屋稅寄發迄今已半個月,民眾若截至目前尚未接到100年房屋稅繳款書,或遺失繳款書者,應於限繳日(5月31日)前,儘速就近向所轄鳳山分處或岡山分處或旗山分處申請補發繳款書,以免因逾期繳款而加徵滯納金。
該處提醒民眾可以電話口頭申請補發稅單外,並可以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www.khtb.gov.tw)申請補發。繳款書雖無法以網路傳送,仍會儘速以郵寄方式予以補寄。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房屋稅自5月1日開徵,該處為加強便民服務,除了於上班時間提供補發100年房屋稅單查詢外,特於中午不打烊(例假日除外)加強補單服務,至開徵期結束後1週(6月4日止),以方便納稅義務人補發稅單。
該處為了方便市民,特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期間提供東西區稅捐處跨區補發稅單服務,房屋稅跨區補單自開徵日(5/1),至滯納期滿日(6/30)為止;地價稅跨區補單自開徵日(11/1),至滯納期滿日(12/31)為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您,100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請納稅人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該處並表示,爲方便民眾利用下班時間補發房屋稅繳款書,全功能櫃臺自100年5月25日起至5月31日止,延長服務1小時至18時30分,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屋齡與房屋稅是否免徵的標準並無直接關係,依規定需同時符合「住家用房屋」及「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2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房屋按其構造別在耐用年數內每年依其適用的折舊率計算房屋現值,如屋齡40年的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供住家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又屋齡10年的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供住家使用者則可免徵房屋稅。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詢問。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房屋稅開徵日期:自10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截止,本市房屋稅繳款書已全數完成投遞工作,請納稅人核對繳款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姓名、課稅房屋坐落等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無誤及經申請更正者,請儘速繳納,以免因事務繁忙致逾期未繳而被加徵滯納金。
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您,往年有少數納稅義務人因繳款書郵寄時被錯置信箱致使納稅義務人錯繳他人房屋稅之情形,造成許多困擾,務請納稅人詳細檢視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課稅內容是否正確,如非納稅人本人之繳款書,請勿繳納,另外,對於課稅內容有疑義之部分,歡迎利用繳款書上之查詢電話逕向承辦人員洽詢,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已與代收稅款的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超商約定,將地方稅代收稅款期間,提前5日(100年4月26日),截止日為6月2日當日24時前。
因此納稅義務人如須提前繳清稅款者, 4月26日起就可持稅單到指定便利超商繳稅,惟每筆繳納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並必須以現金繳納為限。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100年房屋稅單將於4月底前陸續寄出,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單,如對稅額有疑問或尚未到稅單者,請向該處及所屬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查詢或申請補發並在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加罰1%至15%的滯納金。
該處同時表示,100年房屋稅除可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向代收稅款處繳納外、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也可利用以下多元方式繳納房屋稅:1.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超商繳納,惟每筆繳納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且必須以現金繳納為限。2.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3.使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納。4.利用信用卡繳納。5.利用電話語音轉帳繳納。6.利用銀行或郵政存簿儲金帳戶(或劃撥儲金帳戶)約定以存款轉帳方式繳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如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其房屋為其所有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辦免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者,因未提出申請,而損及其權益,應儘快提出申請;另針對已享受該免稅優惠者,因情事變更已不符免稅規定,而未向該處申報,有違租稅公平之情形,該處已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資料,列入本(100)年度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重點工作項目。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辦理100年度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已派員編組自本(100)年2月1日起,針對轄區最近5年內新建農舍及農業用房屋是否有增建及變更使用之情形實施重點清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根據以往清查經驗,多數房屋於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後,即動工增建或變更使用,其中農舍增建或變更為工廠使用最為常見,如未及時清查核課,不但增加日後稽查困難,且有違租稅公平。所以,民眾持有之農舍或農業用房屋如有上述情形,請依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儘速向該處辦理申報,以免漏稅被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杜絕遺漏,已自本(100)年2月1日起,依照財政部頒訂清查作業細部計畫等相關規定,全面展開100年度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
該處進一步說明,該清查作業期間自100年2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暨100年6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共計8個月。將派員編組針對轄區內新建、增建、改建及使用情形有變更等房屋逐戶實施清查。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在買賣房屋辦理網路申報契稅,填寫房屋稅籍編號第1、2碼行政區代碼時,仍以原高雄縣鄉、鎮、市行政區代碼鍵入,造成稅籍編號與房屋門牌號碼不符,須註銷原申報案件重新辦理,增加查徵作業及民眾等待時間,以致於「用網路取代馬路」的美意無法發揮。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因縣市合併行政區域代碼資料重複,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所轄各行政區(即原高雄縣各鄉、鎮、市行政區)代碼均加值「50」,以資區分。例如,鳳山區原代碼01,新代碼51;永安區原代碼11,新代碼61;六龜區原代碼21,新代碼71;‧‧‧,以此類推。請民眾在辦理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相關稅捐申報時,多加注意。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使用情形而課徵不同的稅率。供住家使用之房屋,而不論其係供自用或出租,只要房屋未作住家以外其他用途,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此與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符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且無供出租及營業之適用條件不同。
該處提醒,房屋稅率可分為住家用稅率、營業用稅率和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三種。住家用稅率為房屋課稅現值的1.2%;營業用稅率為房屋課稅現值的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房屋課稅現值的2%,適用於私立醫院、診所、補習班和事務所等房屋。如民眾發現自有房屋課徵稅種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者,記得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你!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家裡的陽台是否須課徵房屋稅?若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陽台突出建築物外牆在2公尺以內,且每層陽台面積總和,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八分之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可免徵房屋稅。不過陽台如果有加蓋的情形,例如將陽台加建窗戶、拆除原房屋外牆,與室內合併連貫使用;或在陽台之外圍加建牆壁,與原房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因具有頂蓋或牆壁,結構已變更為非陽台,該部分面積即應併計入建築面積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