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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已於5月開徵,忙碌的您是否為出門繳稅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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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房屋稅開徵日期: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4年6月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單後,記得先檢視房屋現況、核對稅單內容,確認無誤後再行繳納,如果有疑問,請向稅捐處查詢、申請更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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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5月31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6月1日止),稅款繳納通知書已寄出,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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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騎樓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通行為要件,房屋之騎樓供公共通行,依規定免徵房屋稅,但如果供營業人設攤或自行封閉圍用,則應課徵房屋稅。因此,當房屋騎樓如有封閉,無論係作住家或非住家使用,甚至擺攤供營業使用,既無法供公共通行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應按其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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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納稅人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時,可利用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專區行動條碼,自動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輕輕鬆鬆「一分鐘完成繳稅」,快速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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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繳款書原則上是按戶核發,稅捐機關對共有房屋,會向共有人其中之一人發單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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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自5月1日開徵以來,常接獲民眾電話查詢,為何今年房屋稅比去年增加,稅處特別舉例說明如下:

1.新建房屋或購置房屋等,致去年(103年)房屋稅課稅月份未達12個月;而今年(104年)課稅月數為12個月,應納稅額自然較去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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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民眾臨櫃詢問,房屋增設電梯,是否會增加房屋稅? 稅處說明,房屋裝設電梯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應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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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房屋稅繳納證明、稅籍證明需要親自跑稅捐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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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臨櫃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是否會受修正後房屋稅條例規定之自住與非自住房屋稅率影響,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自住房屋稅率適用規定條件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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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詢問,自己身為低收入戶且領有殘障手冊,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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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最近購買了他人生第一棟房屋,在辦理房屋過戶時,卻發現每年5月要繳納房屋稅,到底什麼是房屋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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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申報,依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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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房屋稅將於104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截止,因截止日適逢星期日,依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6月1日)為最後繳納期限,高雄市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下旬委託郵局寄出,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信件,並於收到繳款書後注意繳納期限,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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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可申請免徵房屋稅;但房屋如登記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的房屋,則不符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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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反映新建房屋已設籍課稅,但仍收到原地已拆除之舊有房屋的房屋稅單,經查明係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申報註銷舊有房屋稅籍,發現後馬上向稅處申報註銷,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因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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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現行個人房屋稅係依使用別及持有戶數三戶以下而適用不同稅率,本市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為1.5%及非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及3%, 稅率有別。

稅處進一步表示,倘個人自住且做住家使用之毗鄰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業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合併及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並該毗鄰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同時符合有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辦理合併房屋稅籍,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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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騎樓如供公眾通行使用,按規定可免徵房屋稅;如果變更用途未作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例如將自家門前的騎樓裝設鐵門,封閉無法供公共通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如在騎樓設攤供人營業,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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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在自家頂樓增建鐵皮屋或閣樓,是否須課徵房屋稅?稅處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稅客體,因此民眾搭蓋具有頂蓋及門窗之建築物,或是將陽台併入室內使用,這類增建的建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法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增建,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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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為維護租稅公平、落實房屋稅稽徵工作,每年例行辦理的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將自104年2月1日起開始展開,期間至11月30日止(4、5月除外),共計8個月。今年清查重點包括自住房屋、房屋使用情形、減免稅房屋及新、增、改建房屋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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