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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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房屋稅將於104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截止,因截止日適逢星期日,依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6月1日)為最後繳納期限,高雄市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下旬委託郵局寄出,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信件,並於收到繳款書後注意繳納期限,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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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可申請免徵房屋稅;但房屋如登記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的房屋,則不符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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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反映新建房屋已設籍課稅,但仍收到原地已拆除之舊有房屋的房屋稅單,經查明係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申報註銷舊有房屋稅籍,發現後馬上向稅處申報註銷,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因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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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現行個人房屋稅係依使用別及持有戶數三戶以下而適用不同稅率,本市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為1.5%及非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及3%, 稅率有別。

稅處進一步表示,倘個人自住且做住家使用之毗鄰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業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合併及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並該毗鄰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同時符合有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辦理合併房屋稅籍,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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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騎樓如供公眾通行使用,按規定可免徵房屋稅;如果變更用途未作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例如將自家門前的騎樓裝設鐵門,封閉無法供公共通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如在騎樓設攤供人營業,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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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在自家頂樓增建鐵皮屋或閣樓,是否須課徵房屋稅?稅處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稅客體,因此民眾搭蓋具有頂蓋及門窗之建築物,或是將陽台併入室內使用,這類增建的建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法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增建,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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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為維護租稅公平、落實房屋稅稽徵工作,每年例行辦理的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將自104年2月1日起開始展開,期間至11月30日止(4、5月除外),共計8個月。今年清查重點包括自住房屋、房屋使用情形、減免稅房屋及新、增、改建房屋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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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業用房屋也是房屋的一種,依法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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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經濟活動發展多元,以自用住宅辦理自益信託日多,提醒民眾以自住房屋及自用住宅土地辦理自益信託,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且符合信託目的、無供營業或出租、實際供委託人自住住家使用(地價稅尚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於信託期間委託人視同房屋土地所有權人,准分別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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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處表示,103年房屋稅已全數寄發。民眾收到稅單後,可於繳納期限日(103年6月3日)前選擇下列其中一種繳款方式繳納:
(一)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以現金繳納,但不包括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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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在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築物保存登記的房屋或違章建築,也應依規定辦理房屋設籍並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常常有民眾誤認為只要繳納了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成為合法,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房屋稅之完納僅係納稅義務之履行,並非使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得據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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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宿業者來電詢問,民宿房屋土地之課稅規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民宿,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的定義,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近年來民宿旅遊大為盛行,政府為推動觀光業的發展,訂有民宿管理辦法,並給予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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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向該處詢問有關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稅處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如要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法院核准拋棄繼承證明書等相關資料各一份,向該處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事宜,經該處書面審核並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自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但繼承之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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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等未依法申報繳稅之情事。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之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移轉承典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稅處進一步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未於期限內申報,俟有關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因此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千萬不可掉以輕心以免受罰。民眾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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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常有疑問,房屋要經過幾年才可以免繳房屋稅?為何老舊房子還要繳交房屋稅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所以部分老舊房子還需繳交房屋稅的原因可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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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 為健全房屋稅籍,維護租稅公平,自今年初開始即依照財政部訂頒清查作業細部計畫等相關規定,全面展開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該項清查作業係針對房屋有增建、改建、拆除或使用情形變更,進行實地查核,據以釐正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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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2至11月是房屋稅籍清查的時間,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清查所見變更情形均依規定分別通知納稅人,以為改課之依據。其中佔用騎樓是最常見的情形,與納稅人的爭議也最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之騎樓如果是供公共通行使用,可免徵房屋稅,但如果是佔(圍)用或供營業使用,因不符合供公共使用之要件,自不得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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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繳款書原則上是按戶核發,稅捐機關對共有的房屋,會向共有人中之一人發單課徵。

稅處進一步說明,收到繳款書的共有人繳稅後,可就其持分以外之稅款,向其他共有人求償;惟民眾如有需要,可申請分單課徵。但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尚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申請房屋稅分單課徵的手續很簡單,納稅義務人只須填寫申請書即可。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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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台灣因地狹人稠,生活空間窄小,民眾普遍自行於房屋頂樓搭蓋鐵皮屋等建物,或利用陽台加蓋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卻疏忽了房屋增建需向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也沒有向稅捐機關申報房屋新建。而房屋稅係對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課稅,基於實質課稅原則,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及設籍課稅,稽徵機關基於稅法規定及維護租稅公平原則,每年均會辦理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如有上開增建情形被查獲將設籍課稅,而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使違章房屋據以合法。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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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
值之價額拍定取得,嗣後再移轉時,縱使為同年度,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
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中較低者,核定為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核定之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取得該法拍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係嗣後再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依據。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現值甚多取得之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間之價差所應負擔之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故拍定人雖然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隱含高額土增稅之負擔。因此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先行考量得失,俾做有利選擇,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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