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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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是否一經繳納房屋稅即可成為合法房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違章建築房屋也是房屋稅的課徵範圍。而繳納房屋稅僅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違章建築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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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近日(9月24日)發生規模三級地震,鹽埕區必信街一棟無人居住的四層樓老房子,水泥牆面和樓地板倒塌,鹽埕分處主任親自帶領同仁到現場勘查,主動瞭解房屋受損情形,辦理房屋稅減免。
稅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此次鹽埕分處獲悉轄內房屋倒塌即主動辦理房屋稅減免,深得民眾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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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新建房屋完成後空置不為使用者,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稅處進一步說明,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店舖、倉庫、停車場、補習班……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1.5%)。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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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表示其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業已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不知是否能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仍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不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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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持有房產者依規定須課徵房屋稅與地價稅,但為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減輕居住負擔,自用住宅均採最優惠稅率課徵,以房屋而言,自住房屋稅率1.2%,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則高達1.5~3.6%,相差3倍;土地部分,自住用地稅率2‰,與一般用地稅率10~55‰相差至少4倍。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3戶內等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而自用住宅用地則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符合規定之自住房地可輕課房屋稅與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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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由營業改作住家使用,要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以節省房屋稅喔!
稅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且房屋稅係按月計算稅額,例如,甲君所有房屋於104年9月16日由營業變更為供自住使用,並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後,核定自104年10月起適用,房屋稅徵收率可由3%降低至1.2%,即可節省應納房屋稅額,所以納稅義務人要節省房屋稅,請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以維護自己的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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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規定,工廠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不得辦理工廠登記。因此,工廠若利用違章建築作廠房,就無法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處舉例說明,某石化工廠因原有廠房不敷使用,而在已核准工廠登記的工廠圍牆內新建無照廠房,惟未另向工務局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即屬違章建築,依上述工廠管理輔導法的規定,違章建築不得辦理工廠登記,自不符合「合法登記工廠」之要件,即不得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因此,稅捐處籲請工廠興辦人應注意該項規定,以免喪失了減半課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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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執行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有民眾未申請建築執照,就在個人土地興建房屋,供作住家、營業或倉庫使用,誤認未申領使用執照的房屋可以不用繳納房屋稅,甚至以為繳納房屋稅後,就屬合法房屋。
稅處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是以,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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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係以附屬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且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為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且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有人,應檢附承諾書,敘明該房屋權利來源,如有不實或發生糾紛時,願負法律責任,及如遭受取締依法拆除時,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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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配合內政部102年9月10日「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訂,本市正全面受理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舊寺廟登記證之證明效力至104年12月31日止,自105年1月1日起原舊寺廟登記證不得作為寺廟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寺廟將無法繼續適用減免規定。
稅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是以,宗教團體自有房屋如欲依上開條款免徵房屋稅時,除該房屋確實專供傳教佈道使用外,尚須為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之權利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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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經移送執行之欠稅,如果繳納確實有困難,可以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分散繳稅負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的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的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的相關證明文件。3.其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二)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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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表示公司近期增建有使用執照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不知是否能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故公司增建之廠房部分,若非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範圍之建物,在未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前,不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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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在5年前開創事業第二春,經營一家汽車零件加工廠,聽說工廠房屋稅可以減半,向稅捐處詢問相關細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工廠房屋符合減半課徵房屋稅的要件有三:(一)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完成登記之工廠 (二)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如為獨資經營,須為工廠負責人本身所有 (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建築物;因此工廠範圍內之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及空置未使用之廠房,並不得適用房屋稅減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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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騎樓如果供公共通行使用,可免徵房屋稅。但是騎樓全部或部分在白天封閉供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才淨空供公共通行,因未符合供公共通行使用的要件,無法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騎樓封閉供住家或營業使用應依使用情形分別以住家或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捐處查有改建或占用騎樓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者,就會據以釐正房屋稅籍資料並發函通知改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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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明利用自有空地,加蓋鐵皮屋1棟,經營卡拉OK店,經稅捐處執行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即通知設立房屋稅籍,並補徵營業用房屋稅,王君問無建物權狀也要繳稅嗎?繳完稅後就是合法房屋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民眾以為違章建築房屋,可能隨時會被拆除,所以不必課徵房屋稅,但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及第5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並應依其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住家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因違章建築房屋符合上開房屋稅課徵要件,自然不能例外。該處依其房屋結構設立房屋稅籍,並依其實際使用情況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同時告知王君繳納房屋稅,只是依法履行納稅之義務,並不能使無照違章房屋據以變成合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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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辦理自益信託且實際自住,房屋稅仍可適用1.2%稅率。如房屋辦理自益信託,雖所有權登記移轉給受託人,但受益人是自己,如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則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
若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且符合下列3項要件,即可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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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楊先生為兒娶媳婦,不惜砸下重金300萬元將四樓透天厝重新整修一番,房屋稅是否會因而增加呢?
高雄市稅捐處左營分處表示,房屋稅的計算方式係以「評定房屋現值」乘以「稅率」而得,而決定「評定房屋現值」的要素有:房屋構造、使用執照記載之房屋用途、總層數、每一樓層之高度、樓地板面積及房屋所處街道繁榮狀況等;所以,楊先生全面粉刷內外牆、室內全部換新進口高價磁磚、高級水晶燈飾、進口衛浴、進口廚具等,但房屋構造、樓層數、樓地板面積等並未改變,就不會影響「評定房屋現值」,房屋稅自然不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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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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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有民眾來電詢問,共有房屋可否辦理分管,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共有房屋分管使用且使用情形各不相同,為因應事實需要並兼顧便民服務,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申請其分管部分之實際使用情形分單課徵房屋稅,惟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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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他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屬供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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