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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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常有人詢問:「我的房屋早已拆除了,為何還不斷收到房屋稅單?」
稅處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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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甲獨資經營物品製造、加工業,以配偶夫自有之房屋作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因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遭否准而提出異議。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另財政部62/01/05台財稅第30076號函釋,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又財政部74/12/07台財稅第25910號函釋,查民法親屬篇已於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所有房屋供妻作為工廠使用不適用減半規定。
稅處進一步說明,甲與夫於78年6月5日結婚,並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妻之原有財產,其所有權既屬妻,夫之所有房屋供該事業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所有權之主體不同,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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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仍維持原住家用稅率為1.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所謂自住房屋是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1.未出租、未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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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姐詢問,我父親剛過世,在高雄市留有一棟房屋是沒有權狀的,兄弟姊妹說好均抛棄不要,由母親繼承,不知要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其辦理繼承更名之程序,是必須在楊父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國稅及地方稅後,再至稅捐處辦理繼承更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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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太出售4層樓店面,僅第1層樓營業,又其第4層樓係增建的,詢問要如何辦理才可少繳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未載於所有權狀的增建樓層,如能提出建物勘測成果表,該增建樓層即可併入計算自用住宅土地之比例,將可節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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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電梯設備,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如新增安裝電梯應申報房屋稅籍。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設立房屋稅籍後始增設電梯設備,請記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他人檢舉,除需補稅並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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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適用規定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稅處提醒房屋所有人,房屋稅的自住房屋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應檢視是否符合自住條件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方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因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房屋,應自行申請由稅捐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三戶致未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較低之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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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是否一經繳納房屋稅即可成為合法房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違章建築房屋也是房屋稅的課徵範圍。而繳納房屋稅僅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違章建築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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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近日(9月24日)發生規模三級地震,鹽埕區必信街一棟無人居住的四層樓老房子,水泥牆面和樓地板倒塌,鹽埕分處主任親自帶領同仁到現場勘查,主動瞭解房屋受損情形,辦理房屋稅減免。
稅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可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此次鹽埕分處獲悉轄內房屋倒塌即主動辦理房屋稅減免,深得民眾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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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新建房屋完成後空置不為使用者,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稅處進一步說明,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店舖、倉庫、停車場、補習班……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1.5%)。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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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表示其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業已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不知是否能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仍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不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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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持有房產者依規定須課徵房屋稅與地價稅,但為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減輕居住負擔,自用住宅均採最優惠稅率課徵,以房屋而言,自住房屋稅率1.2%,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則高達1.5~3.6%,相差3倍;土地部分,自住用地稅率2‰,與一般用地稅率10~55‰相差至少4倍。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3戶內等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而自用住宅用地則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符合規定之自住房地可輕課房屋稅與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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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由營業改作住家使用,要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以節省房屋稅喔!
稅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且房屋稅係按月計算稅額,例如,甲君所有房屋於104年9月16日由營業變更為供自住使用,並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後,核定自104年10月起適用,房屋稅徵收率可由3%降低至1.2%,即可節省應納房屋稅額,所以納稅義務人要節省房屋稅,請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以維護自己的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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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規定,工廠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不得辦理工廠登記。因此,工廠若利用違章建築作廠房,就無法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處舉例說明,某石化工廠因原有廠房不敷使用,而在已核准工廠登記的工廠圍牆內新建無照廠房,惟未另向工務局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即屬違章建築,依上述工廠管理輔導法的規定,違章建築不得辦理工廠登記,自不符合「合法登記工廠」之要件,即不得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因此,稅捐處籲請工廠興辦人應注意該項規定,以免喪失了減半課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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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執行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有民眾未申請建築執照,就在個人土地興建房屋,供作住家、營業或倉庫使用,誤認未申領使用執照的房屋可以不用繳納房屋稅,甚至以為繳納房屋稅後,就屬合法房屋。
稅處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是以,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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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係以附屬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且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為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且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有人,應檢附承諾書,敘明該房屋權利來源,如有不實或發生糾紛時,願負法律責任,及如遭受取締依法拆除時,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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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配合內政部102年9月10日「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訂,本市正全面受理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舊寺廟登記證之證明效力至104年12月31日止,自105年1月1日起原舊寺廟登記證不得作為寺廟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寺廟將無法繼續適用減免規定。
稅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是以,宗教團體自有房屋如欲依上開條款免徵房屋稅時,除該房屋確實專供傳教佈道使用外,尚須為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之權利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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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經移送執行之欠稅,如果繳納確實有困難,可以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分散繳稅負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的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的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的相關證明文件。3.其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二)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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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表示公司近期增建有使用執照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不知是否能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故公司增建之廠房部分,若非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範圍之建物,在未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前,不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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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在5年前開創事業第二春,經營一家汽車零件加工廠,聽說工廠房屋稅可以減半,向稅捐處詢問相關細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工廠房屋符合減半課徵房屋稅的要件有三:(一)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完成登記之工廠 (二)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如為獨資經營,須為工廠負責人本身所有 (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建築物;因此工廠範圍內之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及空置未使用之廠房,並不得適用房屋稅減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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