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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經移送執行之欠稅,如果繳納確實有困難,可以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分散繳稅負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的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的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的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的相關證明文件。3.其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二)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邇來颱風期間常導致財物損失,若進而造成無法如期繳清稅捐,可取得相關的災害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符合延期或分期條件者得依規提出申請,尤其是使用牌照稅,更可避免被裁處罰鍰,俾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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