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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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是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及查得資料核定課徵,而土地使用情形與地價稅核課息息相關,因此該處即日起至9月30日止,將展開114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針對免稅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及農業用地等進行查核,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課稅資料之正確性及租稅公平,並遏阻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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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13)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因遇假日順延至12月2日,尚未繳納之民眾,除可臨櫃至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Paytax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或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該網站,以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線上繳納,除原本稅款外,還會自動加計滯納金,方便逾期未繳稅的民眾完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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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李君來電詢問,其名下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一直以來都不用課稅,但近日為何會收到地價稅改課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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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過戶他人,為何還收到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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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王君來電詢問,其名下透天厝重建計畫經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日後若開工重建,重建期間可否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依該重建條例第8條規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王君為重建計畫之起造人,可於開工重建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土地無法使用期間,稅捐處接獲主管機關通報資料,將會主動辦理地價稅減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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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3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距離繳納期限截止日11月30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2月2日),只剩沒幾天了,還沒有繳納的民眾請儘速繳納,如果是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12月2日24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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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本身為公職人員,財產因職務關係辦理自益信託,該房地原本就是他本人與家人設籍居住使用,是否需要重新申請適用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用優惠稅率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房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適用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優惠。另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時,亦同。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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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今年父親過世,繼承人尚未辦妥房地之繼承登記,惟該房地原本就是他本人設籍居住使用,是否需要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因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條件亦隨之改變,依規定須自死亡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所以各繼承人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應重新提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該處提醒民眾,未辦繼承案件,地價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年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審查符合即可自次年起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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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基準日是每年的8月31日,那麼如果在9月後移轉之土地,但原所有權人忘了在移轉前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否就只能含淚多繳4倍地價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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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截至11月30日止(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2月2日),財政部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在期限內繳清稅捐者,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或分期2至36期,以降低民眾稅負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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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往逾期案件僅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影響繳稅便利性,財政部為提供多元繳稅服務,自112111日起,開放逾期未繳的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透過Paytax網站或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該網站,以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線上繳納,除原本稅款外,還會自動加計滯納金,方便逾期未繳稅的民眾完成繳納。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於繳稅時,要先確認網址無誤後,再進行繳稅交易,並請留意上述官方網站不會主動以簡訊通知繳稅,亦不會發送交易成功或失敗簡訊,若您接獲類似電話或簡訊,務必提高警覺,留意簡訊中網址連結的正確性,切勿點擊不明來源連結或輕易提供個資,避免遭受詐騙或盜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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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2月2日),可於繳納期間內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稅款,請民眾多加利用:

一、臨櫃繳納: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直接至超商櫃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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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其名下土地為道路用地,政府迄今未徵收,為何會收到地價稅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考量其土地使用被限制,所以土地稅法明定地價稅可適用特別稅率,如符合特定要件亦可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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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市民朋友如有自用住宅用地、加油站用地、工業用地、寺廟用地、既成巷道及騎樓走廊地等,欲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今年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23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者,當年度即可享優惠,若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仍得等到下一年度才可適用,提醒民眾要特別注意申請期限。

該處特別呼籲,距離923日只剩1個多月,若您的土地符合優惠稅率或減免稅條件,快快來稅捐處走一趟,或透過該處網站線上申辦(https://www.kctax.gov.tw),如果之前已經申請核准而土地所有權人及用途均未變更者,就不必再提出申請,讓您年年享優惠,稅稅平安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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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所成立之他益信託,財政部於1136月發布令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五項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 受益人必須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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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為農業使用於農地上興建合法農舍,其所坐落之土地依法可課徵田賦,免繳地價稅。但如果日後農舍增建或改建,卻未依法取得使用執照,或作與農業無關之其他用途,就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改課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課徵田賦之土地,其地上農舍應為合法建築,且用途限與農業使用相關,但常見不少民眾因使用需求改變,未依法申請即擅自將農地上原有之合法農舍增建樓層面積、圍牆、庭園造景等,或變更為營業、工廠等非農業使用,這些情形均不符課徵田賦要件,應自變更使用之次年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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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其剛購入一塊農業區土地,因前地主違規蓋工廠,取得後已拆除工廠並恢復農用,能否申請課徵田賦呢?

該處說明,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故該民眾的農地已恢復農用,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改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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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蓋房屋所留的法定空地,地目為「建」,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編定「道路用地」,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可否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地目等則制度已自106年元旦起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因此,地價稅減免和地目的編定並沒有關係。又財政部109年發佈令釋規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在核發使用執照後,經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如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依法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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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市民朋友洽詢土地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來改為公益出租使用,現在租約到期,如果地價稅想要繼續適用優惠稅率,需不需要重新申請?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等要件之住宅用地。為鼓勵市民朋友將閒置房屋釋出以增加房屋供給,屋主將房屋做公益出租用,其坐落土地之地價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或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地價稅也享有減徵80%的優惠,但是不論是公益出租或是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都屬於出租土地,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後如果提前解約或租約到期,稅捐處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市民朋友如果收回自住,須再提出申請,才能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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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13)年重新規定地價後高雄市113年之累進起點地價為390.1萬元,較111年累進起點地價379.8萬元,略高10.3萬元。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為地價稅是採累進稅率課徵,依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地價總額高低,來決定適用稅率級距,而累進起點地價會影響各個級距的基準地價範圍,舉例來說,如果民眾在高雄市所有土地113年的地價總額不超過390.1萬元,地價稅就可以適用基本稅率千分之10,但是如果超過390.1萬元,就要依超過的倍數分別對應適用的稅率級距,從稅率千分之15最高累進至千分之55。又依規定每2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所以113年重新規定地價後,113年和114年都會適用一樣的累進起點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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