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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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與成年兒子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鄰且打通,只有自己的房屋設立戶籍,2間房屋的地價稅是否都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符合無出租、營業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若沒有符合條件者設立戶籍,原則上就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如果相鄰2棟房屋的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房屋經打通使用,可以合併認定為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與直系親屬所有相鄰房屋打通使用,因為非屬上述認定為1處的範圍,未設立戶籍的房屋基地就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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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因疫情之故出國超過2年未能回臺,結果在1095月被戶政機關遷出戶籍,回國後才得知原自用住宅土地已被稅捐處通知自11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樣稅金竟然差4倍以上,有什麼補救的措施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民眾因出國超過2年未能入境,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使得地價稅無法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課徵,而影響節稅權益。爰財政部衡酌民眾需求及現況,於近日放寬110年及111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亦即土地所有權人確因疫情遭遷出戶籍,且無符合條件的人設籍,其只要在112922日前檢附切結書,申明設籍人出境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並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提出申請,110年、111年就可恢復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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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接獲市民朋友打電話詢問,自家門前的道路雖然是屬於法定空地,但有供公眾通行使用,可否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建築物依建築法規範留設法定空地,其目的在於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且有助景觀視野、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縱使法定空地成為公共通行之道路,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還是具有相當之功能與使用價值,原則上不得免徵地價稅,但如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部分建築基地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如土地實際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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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11年7月房地產交易統計,今年高雄市房產交易總件數約3萬件,掌管地價稅的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呼籲,符合表列條件的新購屋族,趕緊來申請地價稅自用節稅優惠,替自己的荷包打打氣!

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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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針對轄區內土地尚未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所有權人,主動挑檔寄發節稅通知書,收到該通知之民眾,記得檢視一下自己的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儘速向土地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該處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土地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填寫申請書,111922日前郵寄、傳真、遞送至該處所屬分處申請,另外,為有效預防疫情,儘量減少出入人多密閉空間,民眾想享地價稅優惠,亦可多加利用稅捐處網站線上申辦 ( https://kctax.page.link/1999kh33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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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詢問,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是否需要每年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是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如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所有權人以及使用情形都未變動,不需要每年提出申請,但持有面積有增加或因「繼承」、「信託」或「贈與」取得自用住宅用地,即使用途未變更,因持有面積增加或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就必須重新提出自用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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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嗣後新所有權人不論是以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取得,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所有權人仍需重新申請核准才能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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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今年辦理結婚登記,原夫妻各有一處本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因結婚後影響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婚後雖夫妻各自設戶籍於原址未變動,也沒有出租和營業,如果沒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戶籍,因為不符合一處為限的規定,仍僅有一處能繼續適用,夫妻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共同擇定地價稅較高的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處則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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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地上房屋倘有土地所有權人的直系姻親,如媳婦、女婿、岳父或岳母等設立戶籍登記,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已經適用1處自用住宅用地者,其第2處則須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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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地上房屋屬於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例如汪先生所有本市路竹區土地,於今年1月初向高雄市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明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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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公司詢問,其有一塊土地位於農業區內,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為什麼無法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廠)使用之土地,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或出租,土地所有權人均可於當年9月22日前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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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接獲民眾陳先生詢問他與弟弟分別持有土地及房屋,應如何才能繳納較少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稅應具備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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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之土地,於辦理期間致不能做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辦理完成後,自辦理完成區段徵收或重劃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第3年起即恢復全額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區段徵收或重劃後之土地其使用價值提高,往往公告地價會隨之水漲船高,當重劃或區段徵收完成後恢復課徵地價稅時,納稅義務人稅負會頓時加重,所以,該處提醒民眾,如您持有已完成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土地,請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巷道用地或騎樓走廊用地等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免稅地之申請要件,並於111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本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減輕您的租稅負擔,但若是在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則要從明年才可以開始適用,可別忘了申請期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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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如果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之倍數適用從千分之10至55不同的累進稅率;而工業用地則享有特別稅率千分之10,屬於單一稅率,不必累進課稅。

依法劃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如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用或出租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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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自己的農地近來發現遭人濫葬當墳墓使用,是否會被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依規定作農業使用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如果部分土地違規改變未作農業使用時,依違規土地之面積,按所占比例改課地價稅,因此民眾的農地,如原屬符合課徵田賦的農業用地,但因作墳墓使用,事實上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並不適用課徵田賦規定,故須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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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姐來電詢問,她所持有公同共有土地,因未設管理人,已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單並繳納自己潛在應繼分的地價稅,為何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納,她的存款帳戶卻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凍結?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法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各公同共有人可提供身分證、繼承系統表等資料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各公同共有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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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家裡的土地因有參與土地重劃,地上建物均已全部拆除,土地現況均無法使用,那還需要繳納地價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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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張先生詢問,名下一間透天店面出租1樓給機車行營業使用,其他樓層則是給父母親居住使用,這樣還能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張先生的房屋僅1樓有出租營業,其他樓層仍供住家使用,地價稅可依其房屋住家用面積的比例來分算未營業的土地面積適用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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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11)年重新規定地價後高雄市累進起點地價為379.8萬元,較109年累進起點地價377.4萬元,略高2.4萬元。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為地價稅是採累進稅率課徵,持有土地越多,適用稅率越高,而累進起點地價會影響適用的稅率,舉例來說,如果民眾在高雄市所有土地111年的地價總額不超過379.8萬元,地價稅就可以適用基本稅率千分之十,但是如果超過379.8萬元,就要依超過的倍數採累進稅率千分之十五~千分之五十五課徵。又依規定每2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所以111年重新規定地價後,111年和112年都會適用一樣的累進起點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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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較一般用地基本稅率千分之10,相差至少4倍,符合資格民眾,記得要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公益出租人是指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租金補貼戶,即無自有住宅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而這些承租戶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後,屋主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其所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依本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8條規定,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且須於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依公益出租人有效期間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當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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