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係以附屬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且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為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且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有人,應檢附承諾書,敘明該房屋權利來源,如有不實或發生糾紛時,願負法律責任,及如遭受取締依法拆除時,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等。
稅捐處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納稅人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因而發生漏稅時,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如對房屋稅之課徵有疑問,請向稅捐處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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