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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配合內政部102年9月10日「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訂,本市正全面受理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舊寺廟登記證之證明效力至104年12月31日止,自105年1月1日起原舊寺廟登記證不得作為寺廟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寺廟將無法繼續適用減免規定。
稅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是以,宗教團體自有房屋如欲依上開條款免徵房屋稅時,除該房屋確實專供傳教佈道使用外,尚須為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之權利義務主體。
稅處特別提醒,免徵房屋稅審查項目之寺廟登記證,依內政部最新函釋,舊證有效期限到104年12月31日止,原依房屋稅條例免徵房屋稅之寺廟尚未換發寺廟登記證者,將於105年起依法核課房屋稅。迄今尚未完成換證之寺廟,應儘速辦理換證,以免影響免徵房屋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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