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買賣不動產一般皆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銷售或租賃,惟民眾對於該份契約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常有疑義。依據財政部93/06/29台財稅字第09300325280號函規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仍須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據、承印印刷品契據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因此,應視該契約內容,倘該契約兼具承攬契據性質。例如:約定現場銷售執行、廣告企劃等工作,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印花稅。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