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姐詢問,我父親剛過世,在高雄市留有一棟房屋是沒有權狀的,兄弟姊妹說好均抛棄不要,由母親繼承,不知要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其辦理繼承更名之程序,是必須在楊父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國稅及地方稅後,再至稅捐處辦理繼承更名即可。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繼承更名須檢附之文件包括: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其上有註記無欠國稅及地方稅)、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權狀之房屋部分無需貼印花稅票)、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相關文件。
稅處提醒民眾,無權狀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應逕向稅捐處辦理即可,地政事務所只辦理有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此外,抛棄繼承須有法院之備查函才有效力,如未以書面向法院報備,則屬遺產分割協議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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