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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小姐來電詢問,同樣是法院出具之憑據,為何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不用繳印花稅,而調(和)解筆錄或調解書卻要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同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另依據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稅處進一步向施小姐說明,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屬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所以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如持法院作成之調(和)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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