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常有人詢問:「我的房屋早已拆除了,為何還不斷收到房屋稅單?」
稅處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已辦建物登記之房屋若要拆除,須先向工務機關申請拆除執照,並於房屋拆除後,向主管地政機關辦理房屋滅失登記,及向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若拆除的是未辦建物登記房屋,納稅人於房屋拆除後,一定要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經查實後自申報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納稅人未申報註銷房屋稅籍,除非稅捐機關於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主動查明註銷稅籍,否則納稅人仍會收到房屋稅單,雖日後納稅人仍可主張房屋已拆除,惟因確實的拆除日期認定困難,易引發徵納雙方爭議,因此,為避免爭議,該處提醒納稅人,房屋拆除後,一定要向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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