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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詢問,自己身為低收入戶且領有殘障手冊,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又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得以比照前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稅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具備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 

 

民眾對於房屋稅核課等如尚有疑義,得以電話或至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洽詢,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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