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7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利用金融機構帳戶、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繳納房屋稅的民眾,請記得於5月3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備扣款。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7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利用金融機構帳戶、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繳納房屋稅的民眾,請記得於5月3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備扣款。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7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民眾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 (目前有台灣Pay行動支付、twallet及智付寶Pay2go),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
此外,為加強便民服務,提供民眾更便利的繳納管道,市稅處12個分處及市府聯合服務中心(限開徵期間)亦提供臨櫃4Pay行動支付工具感應繳稅創新服務,民眾臨櫃除持信用卡刷卡繳稅外,也可使用智慧型手機(如iOS、Android作業平台手機)下載4Pay行動支付APP(台灣Pay行動支付、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無需提領現金到代收機構繳納,嗶一下,即可輕鬆完成繳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中低收入戶是否可以申請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7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為提升繳稅管道多元化,提供2種查繳稅服務,分別為「線上查繳稅」及「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繳稅服務」。
市稅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07年4月26日零時起至107年6月2日24時止,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或該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點選「房屋稅線上查繳稅系統」,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至健保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登入,查詢房屋稅定期開徵相關資訊,點選「電子繳稅」即可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進行線上查繳稅,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因應網路普及,民眾可利用已註冊之健保卡申報綜合所得稅,免出門即可在家完成申報及繳稅程序,但健保卡用處不只如此,還可用來查繳地方稅哦!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7年房屋稅開徵了,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在此期間,若您尚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已遺失,均可洽稅捐處總處或各稅捐分處補發繳款書。目前提供繳稅方式非常多元,除了已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者外,另可以下列方式進行繳稅:
一、 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7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房屋稅繳款書已寄出,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日前有建設公司人員詢問,建築工程中,臨時蓋的工寮為何要課徵房屋稅?
日前有民眾臨櫃詢問,將兩棟毗鄰之住家房屋打通合併後,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府近年投入大量公共建設,帶動地方發展,建商持續推案,新成屋供給增加,連帶使本年房屋稅開徵件數成長至102萬餘件,再創歷史新高。
該處進一步說明,107年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繳納期間自107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本次稅款的課稅所屬期間為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止,繳款書已於107年4月23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務必留意,如果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請即於開徵期間內親臨任何稅捐稽徵機關或撥打跨縣市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申請補發,另亦可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補發繳款書,市稅處提醒民眾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稅,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稅單已於4月23日委託郵局寄出,4月底前民眾即可收到稅單,繳納期間為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請納稅人依限期繳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近日陳先生申請合法登記供生產之工廠房屋稅減半課徵,經至稅捐處洽詢,才知道並不是合法登記之工廠,房屋稅就能減半徵收,還需符合直接生產使用及自有房屋等2要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洽詢,為何廠房已辦理工廠登記,房屋稅卻無法全部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
又到了納稅季節,有民眾打電話到稅捐單位詢問,為何還未收到房屋稅繳款書?
王小姐電洽本處詢問,在自家幫人理、燙髮賺錢補貼家用,原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是否仍可繼續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個人若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燙髮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僱用人,免辦營業登記,房屋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王小姐若符合上述情形則房屋稅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近日有民眾詢問,繼承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是否需要向稅捐處申請變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因繼承而取得財產,皆需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如果建物無保存登記,需檢送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以及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洽詢,領有工廠登記證之獨資企業,如果廠房登記之所有權人為負責人,是否可以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有位王小姐來電詢問,因工作關係自己長期居住外縣市,將本市房屋無償出借胞姐居住,可否適用自住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陳先生因申請社會福利補助的資格不符而被退件,急忙至稅捐處查詢,為何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還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