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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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在市場販賣蔬菜,如將營業商號登記在自己家中,會不會影響住家的房屋稅額?」

該處說明,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如僅將營業商號登記於該址,而實際營業處所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並未使用該房屋,且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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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近日釋示,對於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准受託人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處說明,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同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據此,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惟考量實務上部分工廠房屋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倘屬自益信託,且其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仍由委託人作原來工廠直接使用,仍由委託人作原來工廠直接使用,僅因辦理信託致納稅義務人變更而無法適用信託前房屋稅減半課徵之租稅優惠,將有損納稅義務人權益,因此,財政部核釋符合上述情形,受託人可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以符合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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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吳先生,要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因不知要帶哪些資料,遂詢問稅捐處。

該處說明,要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如本人臨櫃申辦,帶身分證即可,申請書當場親簽;如委託他人代辦,委託人已滿20歲,攜帶委託人身分證影本、代理人身分證、委託書等,即可申辦;如委託人未滿20歲,要帶委託人、委託人之父母身分證影本、代理人身分證及委託書,委託人亦可提供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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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因繼承取得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需要到稅捐處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的變更。

該處進一步說明,辦理遺產繼承,應先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對於領有權狀的房屋,可持該證明至稅捐處辦理查欠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而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備妥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等文件,到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經收到稅捐處核准公文後,才算完成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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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名下房屋已經好幾年免繳房屋稅,為何今年又接到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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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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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顧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等經濟弱勢族群,政府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子出租,只要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房屋稅就可享1.2%的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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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個人利用行動裝置創業模式日趨熱絡,為配合新型態營業活動,並減輕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財政部已放寬以行動裝置創業者之房屋稅,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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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趙小姐來電詢問,若將住家用房屋改裝經營民宿,房屋稅稅率會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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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規定,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不得辦理工廠登記。因此,若利用違章建築作廠房使用,就無法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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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針對本市轄區內土地尚未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民眾,已主動寄發輔導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只要填寫輔導通知書所附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臨櫃、郵寄、傳真或至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辦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即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可以節省至少4倍的地價稅,請民眾儘速向稅捐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表示,收到該通知之民眾,可以檢視所有的土地是否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如果符合,請儘速在9月25日前(因9月22日適逢中秋連假順延)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今年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108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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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有民眾詢問,住家旁空地搭建棚架供停車使用,可否比照屋頂簡陋棚架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但如沒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遮陽防雨功能外,未作其他目的使用者,因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財政部函釋得免徵房屋稅。但是如在1樓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其用途廣泛,除可供遮陽防雨外,亦可供停車空間、住家生活空間、置物或隨時變更使用等多種用途,此與屋頂棚架之遮陽防雨用途明顯不同,故1樓棚架仍應依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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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某工廠員工洽詢,工廠廠房已因供直接生產使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但近日廠房因故部分毀損,是否可再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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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朱先生來電詢問,將所承租之原供住家用房屋部分樓層作為背包客日租套房,是否會影響屋主之房屋稅稅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之經營型態符合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短期住宿服務業,其提供出租服務之房屋無論是自有或承租,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負會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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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王先生來電詢問,將名下房屋出租,房屋稅會變多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原供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稅負均會較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增加。但如房屋所有權人經本市都市發展局或社會局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於認定之有效期間內,該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可適用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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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時,發現之前已拆除的房屋仍列於清單中,覺得困惑而向稅捐處詢問,經瞭解該位民眾房屋拆除後,並未向稅捐處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已拆除,納稅義務人應於拆除完竣後,儘速向該處所轄分處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中才不會有該房屋資料。此外,經核准註銷稅籍後停止課徵房屋稅,也要依法申報,以維護自身納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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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若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交易均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則房屋稅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稅捐處特別提醒,若於該房屋供辦公或堆置貨物使用,此部分則須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本處所轄分處提出申請,或利用高雄市稅捐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或手機掃描下列QR-CORD直接申辦,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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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網際網路拍賣的陳先生來電詢問,申請營業登記後,其所有房屋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若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無論有無辦理營業登記,均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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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內某里長臨櫃詢問,其自有房屋無償作為村里辦公處,供平時接洽里民公務使用,可否適用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有房屋供村里長辦公及執行交辦事項,應免徵房屋稅。而私有房屋如無償作為村里辦公處者,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但鄰長辦事處則不在免稅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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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民眾於新建房屋取得使用執照後又增建,或自行興建房屋、搭建鐵皮屋等,而未請領使用執照,也未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小心涉嫌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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