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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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作養殖漁業的養殖場,可以不用申報設籍課徵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即屬房屋稅條例所規定之房屋,房屋稅是針對各種房屋、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課徵,養殖場既然是房屋的一種,便是房屋稅課稅範圍,應按實際使用情形徵免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的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的倉庫及堆肥舍等用途使用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上述專供漁業養殖使用的房屋,可以申請免徵房屋稅,但若已經改建為住家或其他營業使用,或長期空置未利用者,仍要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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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為了請領補助或申請財產總歸戶清單時,才發現名下還有不存在的房子,急忙要求稅捐處實地勘查更正稅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民眾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一般民眾多以為房屋拆除或自然倒塌就與房屋稅無關,而沒有進一步向稅捐處提出申報,事過境遷後因無法舉證拆除日期,不但造成稽徵機關課稅資料不正確,同時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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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購買房屋供自住使用時,在申報契稅的同時,可一併勾選契稅申報書第19欄之「申請」選項,並續填契稅申報書附聯(新所有權人使用土地、房屋情形申報表)表格,即可同時完成房屋稅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及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之申請,一旦房地過戶完成即可開始適用已經申請的優惠稅率,避免因為漏未及時申請,或錯過申請期限而多繳稅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自住住家用稅率需房屋供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無出租且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而申請地價稅適用優惠稅率須於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當年9月22日前辦竣戶籍登記,於稅捐機關審理有關文件核准後,即可准自當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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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和地價稅分別以自住住家用稅率1.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最為優惠,但兩者的適用要件不盡相同,民眾往往很容易混淆,常誤以為房屋稅已課徵自住住家用稅率,則地價稅亦應等同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的自住用房屋,須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而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則較複雜,除不能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外,還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符合全國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以內、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的面積限制,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方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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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顧及低收入戶生活所需及減輕其稅負,低收入戶所有且未供出租或營業係供其自住之住宅房屋,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稅。但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至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房屋並不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區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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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健全房屋稅稅籍,維護租稅公平,自2月起展開每年例行的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清查重點包括房屋使用情形、老舊房屋、減(免)稅房屋及新、增、改建房屋等項目。

該處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一般常見的頂樓加蓋、陽台外推及自行建造未取得合法執照之違章建築,均應設立稅籍課徵房屋稅;房屋如已拆除,亦應申報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等情形,應在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報,以免被查獲漏稅而補稅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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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受理民眾持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及房屋稅籍證明,但是稅捐稽徵機關只能准其申請查調債務人(即納稅義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乃因該資料主要提供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查調或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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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王小姐來電詢問,在祖先所留空地自蓋工廠,結果被人檢舉而遭補徵房屋稅5萬元,除了要繳納補徵稅款以外,聽說還會被處罰鍰,有什麼辦法可以減輕處罰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為保障納稅者權益,財政部110年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的處罰標準,對於逃漏房屋稅之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先繳清補徵稅款者,給予減輕處罰的規範;以王小姐例子來說,經檢舉後會被處以罰鍰25,000元(補稅50,000元╳0.5倍),但如果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繳清稅款50,000元,就可適用減輕罰責之規定,即裁罰倍數由原先0.5倍降至0.3倍,罰鍰則由25,000元降至15,000元(補稅50,000元╳0.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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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民眾為了辦理家人遺產繼承,申請財產歸戶清單始發現,被繼承人名下為何還有已拆除的房屋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若房屋已拆除,民眾需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拆除並註銷稅籍。但常有民眾已將房屋拆除或房屋已坍塌無法使用,卻忘了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致財產清單上列有已不存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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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建築業者來電詢問,在建築基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接待中心及樣品屋來銷售房屋,是否須報繳房屋稅?

該處說明,房屋稅是以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及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為課徵對象。所以納稅人在預售工地旁搭建樣品屋、接待中心、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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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市民朋友打電話詢問,房屋出租會用哪一種稅率課徵房屋稅,又出租供住家或營業使用要繳納房屋稅有不同嗎?

該處說明,出租房屋因使用情形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率原則上分為住家類及非住家類,其中住家類又分為自住的稅率1.2%、非自住(即出租供居住使用)的稅率1.5%;非住家類分為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其中營業用稅率3%(包括辦公室、營業場所、倉庫)。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3%、非住家非營業用2%另外符合公益出租資格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規定,房屋稅稅率為1.2%或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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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有房屋於5年前建造完成時,已依規定向稅捐處申報房屋設籍,但現在因居住空間不足,想要在自家頂樓增建鐵皮屋,這還需要再向稅捐處申報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如有增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於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該處說明,近來受理檢舉房屋稅違章案件,發現民眾於房屋頂樓增建及1樓前後加蓋車棚、廚房等無使用執照房屋,或自住房屋變更供出租、營業使用時,常常忽略要主動向稅捐處申報,造成日後被補稅及裁罰,荷包無端多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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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巿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巿民申請供寺廟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但因該房屋非為寺廟所有及未辦寺廟登記證無法適用免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如已完成寺廟或財團法人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才可適用免徵房屋稅,另外如寺廟供信徒住宿之房屋,係無償供香客住宿或香客自由捐獻或僅收取管理費、清潔費等非以營利為目的者,亦可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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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巿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人詢問很老舊的房屋或已經30年以上的房屋不是不用繳房屋稅了嗎?為何還收到房屋稅單?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免稅與房屋老舊或是使用年限無關,以高雄巿現行規定須符合房屋現值10萬6000元以下且供住家使用,才可免徵房屋稅。但如部分供營業用,部分供住家用,營業用部分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住家用部分仍可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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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蔡先生臨櫃詢問,房屋已拆除,為何還要繳納房屋稅?

高市稅處進一步表示,房屋如有拆除,納稅義務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拆除,經稅捐處派員實勘並查證屬實後,自拆除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但核准註銷前如尚有應納之房屋稅,仍應繳納。如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等證明文件,就只能自申報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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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聽說合法登記之工廠房屋稅可以減半課徵,經至稅捐處洽詢才知道並非只要合法登記之工廠,房屋稅就能減半徵收,還需符合「直接生產使用」及「自有房屋」才可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需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所謂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在內,而「自有房屋」則須視工廠之組織型態為公司、合夥組織或獨資判斷,例如工廠如為公司組織,其房屋應為公司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所以除了要合法登記工廠外,尚須符合上述2要件,才可適用工廠房屋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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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所有之房屋較老舊,今年適逢連續雨季漏水花了不少時間整理,實在頗為困擾,考慮後也覺得該房屋没什麼用途便將其拆除,還想以後就可以不用再繳房屋稅了,但是實際上王先生若未提出申請,還會繼續收到房屋稅繳款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請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以王先生為例,於110年9月拆除房屋完畢後提出申請並經本處房屋所轄分處核准,則王先生自110年9月起即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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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接到民眾欲查詢為何還沒收到退稅款,經瞭解後,其欲辦理的稅目為綜合所得稅退稅。

常有民眾對於地方稅與國稅徵收的稅目不是非常清楚,以致於找錯了辦理機關。該處說明,地方稅捐機關辦理的稅目除印花稅及娛樂稅外,均與持有或交易實體財產有關;而國稅徵收的稅目,則屬於全國、跨區性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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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已繳完的房屋稅稅單遺失了,有沒有辦法在網路上印出繳過的證明文件?

該處說明,為提供民眾便捷服務管道,只要持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網路服務的健保卡,就可上網進入「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點選線上申辦,即可下載印出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繳納證明文件不用出門在家就搞定省時便利又安全。如果沒有上述憑證的市民朋友也可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如委託代辦,則代理人需帶身分證正本,並持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至稅捐處各分處臨櫃辦理申請各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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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熱帶性低氣壓(原盧碧颱風)引進的西南氣流影響,連續的強降雨造成高雄市部分地區傳出房屋毀損、淹水、溪水暴漲沖斷聯外道路使偏鄉民眾交通受阻等災情,市民遭受財產損失及各種不便,高雄市市長陳其邁感同身受,為體恤並協助受災民眾重建家園,市長指示儘速協助災民辦理稅捐減免,以減輕受災戶稅負。

高雄市稅捐處指出,此次豪雨造成房屋損失分為三種狀況,可以減稅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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