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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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以房屋現值乘以稅率來計算應納稅額,又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評定現值除按建材、構造、面積據以評定並逐年計算折舊外,還會受到地段率的影響。地段率係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根據房屋所處街路商業交通及房屋供需與買賣價格等因素,每3年評定一次。故未增、改建之老舊房屋現值雖比新建房屋為低,但地段率係就整條街路的商業、交通、房屋供需等情況評定,房屋若坐落商業繁榮、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備的路段,房屋地段率調整,不論新舊房屋均應適用,因此房屋位在調升地段率的路段,不論新屋或舊屋,房屋稅均會略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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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所以不是只有個人名下房屋作住家使用時,才可以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公司名下房屋作住家用也可申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舉例說明:甲公司擁有一棟六層樓房屋,其中一樓至四樓作辦公室使用,五樓至六樓作員工宿舍及附設員工餐廳,則甲公司一樓至四樓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五樓至六樓可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故房屋若符合住家用規定,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以達到節稅目的。

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106年房屋稅即將於五月一日開徵,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若您的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務必即時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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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某工業區內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擴廠,同時興建1棟3層樓鋼鐵造建物及化學油槽2座,其油槽分別供原料槽及成品槽使用。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向稅捐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時反映,不是只有房屋(建物)才要課稅,化學油槽並非建築物,為何也要課稅?

該處說明,房屋稅課徵對象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又依據臺灣省稅務局65/10/28稅三字第51315號函釋規定,公司所屬各灌裝場液化石油氣儲槽,若係供作儲存原料或成品使用,則具散裝倉庫性質,應按房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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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最近大寮區某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委來電詢問,大廈開放空間如何課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大廈使用執照上用途若為開放空間,係原始建造時,為提高住戶生活品質,於一樓設開放空間供住戶休憩、運動使用,屬於公共設施一部分。依據財政部79年9月27日台財稅第790696591號函規定,開放空間建築物如無償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者,准予免徵房屋稅。但若加設柵欄,有保全人員控管出入,使用者應僅為該棟住戶特定對象而未開放供一般公眾使用,應取銷免稅,恢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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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高雄市政府業於106年3月15日公告調整106年期房屋稅開徵適用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免徵標準,自10萬元提高為10萬5千元,預估有8千多戶可提前1、2年享受免徵房屋稅優惠。

該處進一步說明,私有房屋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3月初財政部為解決房屋稅課稅門檻多年未調整情形,修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授權地方政府可視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前、後房屋現值的變動情形,調整住家用房屋稅免徵門檻,高雄市重行計算後住家用房屋稅免徵標準為10萬5千元,並適用於106年期房屋稅開徵案件,且不分新、舊屋皆一體適用,評定現值較低的老屋可望受惠,符合新免徵規定之房屋,稅捐處將主動辦理免徵並通知屋主,民眾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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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農日前新建一房屋,打算做為香菇栽培及相關農產加工使用,詢問該房屋能不能免徵房屋稅。

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自有房屋從事農產品栽植使用,可以免徵房屋稅,陳君房屋作為香菇栽培的溫室,其屬農產品栽植的範疇,所以能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但房屋如除香菇栽培使用外,另有其他面積作為農產品加工或農作物集貨使用,則該面積是不符合前述房屋稅免徵適用,需要以實際使用情形憑以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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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位王小姐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補發稅單時發現其所持有房屋原供倉庫使用,但已於104年12月收回自住且符合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之規定,却未向該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平白損失更多稅金。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計算課徵,您的房屋若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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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健全房屋稅籍,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即日起展開每年例行性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

該處說明,高雄市106年度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自2月起跑,將就下列重點加強清理:1.房屋使用情形、2.減(免)稅房屋、3.房屋評定現值、4.房屋稅適用稅率、5.新建、增建、改建房屋。為落實房屋稅籍清查工作,於清查期間將派員實地勘查,清查人員均會配帶識別證以資辨識並說明執行作業內容,亦請納稅義務人給予配合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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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醫院詢問,以自家院所閒置辦公室出借給政府機關辦理性侵害防治宣導業務,房屋稅可否減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間私有房屋無償提供給政府機關作為業務辦公使用,而且實際使用空間有明顯界限可以劃分,則能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在提供期間內就出借面積免徵房屋稅;如果表面上以無償提供政府機關卻另外收取保證金,雖約定歸還房屋後無息退還,仍不算是無償提供,這就沒有房屋稅免徵的適用了,必須以政府機關實際使用狀況憑以核定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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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陳老闆來電詢問僅在營業時間,在自家騎樓擺放桌椅方便客人用餐,會不會因此增加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騎樓面積不管是全部封閉做自家使用,或者因為營業需要在部分時段擺放器具,但打烊後再收回,這都不符合供公共使用的要件,所以該騎樓面積即不能免徵房屋稅,必須以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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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食品加工業者表示是為個人獨資經營,若使用老闆個人房屋設置機械設備來生產使用,而且也向相關單位申請登記為合法工廠,那房屋稅可不可以有所優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規定自有合法登記工廠並直接供生產使用,房屋稅可以減半徵收,但該規定所稱「自有」因業者組織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規範。如果工廠是公司或法人組織,房屋應該要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如工廠為合夥組織,房屋則應該是合夥事業或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若工廠是個人獨資經營,則房屋需要是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所以工廠獨資經營者以自身所有房屋直接當為工廠生產使用,而且也申請合法工廠登記,就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的優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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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臨櫃詢問,其自有透天房屋,因頂樓漏水,欲搭建鐵皮棚架,是否會增加該建物之房屋稅稅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此類簡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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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因空間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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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屋整修是否需要再申報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有房屋稅籍之建物,若是內部整修、換裝門窗,或是外牆拉皮,雖可增加房屋價值,但不屬房屋稅條例第7條所訂之「改建」範圍,所以不必辦理房屋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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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先生表示其房屋雖供出租使用,惟係出租予中低收入者作住家使用,不知是否會影響其房屋稅稅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其房屋稅率為1.2%。納稅人所有房屋如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者,可於租約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都市發展局提出公益出租人申請,經該局審查合格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後,檢具該函向本處申請適用公益出租住家用稅率1.2%。換言之,納稅人如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其所出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稅率仍為1.2%,並不會增加房屋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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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詢問已向前手購買房屋,並供居住使用,為何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未變更?無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為房屋所有人、典權人或共有人;而納稅義務人之變更自應有其法定之原因,非依法不得變更之。

來詢問的張君,前已向陳君承購此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且已居住使用,但為戶籍遷徙需要,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時,才發現該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非自己。此案例雖經各項資料證實張君確已購買該屋,惟因未申報契稅,致房屋稅籍主檔納稅義務人仍為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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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多位民眾詢問,為何住宅出租給學生或上班族住宿使用,要補繳多年的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非住家用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均高於自住稅率,住宅型房屋出租供人住家使用,應自出租日之次月起,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經審查符合以下自住房屋條件,1.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出租或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就可以最優惠之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房屋雖供住家使用但不符合上述自住之條件,例如全國持有超過3戶以上之房屋,或出租供住家使用者,在高雄市係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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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表示其公司新建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廠房,惟無使用執照,能否申請營業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換言之,符合工廠輔導法登記設立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始得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故違章廠房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不得許可設立,與前揭規定未合,無減半課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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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問,我要申請房屋稅按自住用稅率課稅,請問要先遷戶口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與房屋稅的自住用房屋,兩者法律規定條件不盡相同,適用之稅率亦不同。其中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所有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而房屋稅之規定係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其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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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表示其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業已補申請臨時工廠登記完竣,不知能否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    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    間內,仍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不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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