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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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健全房屋稅籍,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即日起展開每年例行性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

該處說明,高雄市106年度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自2月起跑,將就下列重點加強清理:1.房屋使用情形、2.減(免)稅房屋、3.房屋評定現值、4.房屋稅適用稅率、5.新建、增建、改建房屋。為落實房屋稅籍清查工作,於清查期間將派員實地勘查,清查人員均會配帶識別證以資辨識並說明執行作業內容,亦請納稅義務人給予配合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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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醫院詢問,以自家院所閒置辦公室出借給政府機關辦理性侵害防治宣導業務,房屋稅可否減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間私有房屋無償提供給政府機關作為業務辦公使用,而且實際使用空間有明顯界限可以劃分,則能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在提供期間內就出借面積免徵房屋稅;如果表面上以無償提供政府機關卻另外收取保證金,雖約定歸還房屋後無息退還,仍不算是無償提供,這就沒有房屋稅免徵的適用了,必須以政府機關實際使用狀況憑以核定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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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陳老闆來電詢問僅在營業時間,在自家騎樓擺放桌椅方便客人用餐,會不會因此增加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騎樓面積不管是全部封閉做自家使用,或者因為營業需要在部分時段擺放器具,但打烊後再收回,這都不符合供公共使用的要件,所以該騎樓面積即不能免徵房屋稅,必須以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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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食品加工業者表示是為個人獨資經營,若使用老闆個人房屋設置機械設備來生產使用,而且也向相關單位申請登記為合法工廠,那房屋稅可不可以有所優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規定自有合法登記工廠並直接供生產使用,房屋稅可以減半徵收,但該規定所稱「自有」因業者組織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規範。如果工廠是公司或法人組織,房屋應該要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如工廠為合夥組織,房屋則應該是合夥事業或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若工廠是個人獨資經營,則房屋需要是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所以工廠獨資經營者以自身所有房屋直接當為工廠生產使用,而且也申請合法工廠登記,就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的優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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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臨櫃詢問,其自有透天房屋,因頂樓漏水,欲搭建鐵皮棚架,是否會增加該建物之房屋稅稅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此類簡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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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因空間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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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屋整修是否需要再申報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有房屋稅籍之建物,若是內部整修、換裝門窗,或是外牆拉皮,雖可增加房屋價值,但不屬房屋稅條例第7條所訂之「改建」範圍,所以不必辦理房屋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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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先生表示其房屋雖供出租使用,惟係出租予中低收入者作住家使用,不知是否會影響其房屋稅稅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其房屋稅率為1.2%。納稅人所有房屋如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者,可於租約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都市發展局提出公益出租人申請,經該局審查合格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後,檢具該函向本處申請適用公益出租住家用稅率1.2%。換言之,納稅人如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其所出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稅率仍為1.2%,並不會增加房屋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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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詢問已向前手購買房屋,並供居住使用,為何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未變更?無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為房屋所有人、典權人或共有人;而納稅義務人之變更自應有其法定之原因,非依法不得變更之。

來詢問的張君,前已向陳君承購此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且已居住使用,但為戶籍遷徙需要,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時,才發現該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非自己。此案例雖經各項資料證實張君確已購買該屋,惟因未申報契稅,致房屋稅籍主檔納稅義務人仍為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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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多位民眾詢問,為何住宅出租給學生或上班族住宿使用,要補繳多年的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非住家用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均高於自住稅率,住宅型房屋出租供人住家使用,應自出租日之次月起,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經審查符合以下自住房屋條件,1.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出租或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就可以最優惠之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房屋雖供住家使用但不符合上述自住之條件,例如全國持有超過3戶以上之房屋,或出租供住家使用者,在高雄市係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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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表示其公司新建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廠房,惟無使用執照,能否申請營業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換言之,符合工廠輔導法登記設立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始得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故違章廠房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不得許可設立,與前揭規定未合,無減半課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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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問,我要申請房屋稅按自住用稅率課稅,請問要先遷戶口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與房屋稅的自住用房屋,兩者法律規定條件不盡相同,適用之稅率亦不同。其中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所有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而房屋稅之規定係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其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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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表示其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業已補申請臨時工廠登記完竣,不知能否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    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    間內,仍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不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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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誤認為,持有同一基地座落之房屋、土地,若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也應該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及時向所屬稅捐處提出申請,等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是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額相差4倍,白白喪失節稅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核定要件不同,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除須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等條件外,尚有面積及1處之限制,是以,房屋已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並不代表地價稅也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於9月22日(地價稅開徵前40日)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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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表示其透天房屋,因頂樓漏水,欲搭建鐵皮棚架,是否會增加該建物之房屋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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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電梯設備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對象,5層樓(含)以下房屋如有新增安裝電梯應申報房屋現值新增。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已設立房屋稅籍後始增設電梯設備者,請記得於裝設完成後30日內,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補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查獲,除需補稅外,另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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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詢問,申請自住房屋,需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是否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有關,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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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詢問購置二手廠房後正在安裝機器,目前因工廠尚未正式開業,是否可以空置廠房稅率課徵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廠房在機器未裝妥或試車中無法開始生產製造使用,但其安裝機器及試車均屬生產營業之過程,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所謂營業,應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之工作,亦為營業之行為,如董監事辦公室、會議室、職員辦公處所、公司行號之商品展示中心、工廠生產製造等等,均屬供營業使用之情形,均需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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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蔡先生臨櫃詢問,日前收到其位於○○路建物之房屋稅單,但該屋已於半年前拆除,蔡先生又問,拆除的房屋還需要繳納房屋稅嗎?另外,該如何辦理才不會再收到房屋稅單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如有拆除,應由納稅義務人檢附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稽徵機關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但核准註銷前如有應納之房屋稅,仍應由民眾繳納。如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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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本身所有新購置之合法房屋,如供其直接生產使用者,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而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規定登記之工廠,亦即房屋經移轉登記後,新所有權人應於辦妥工廠登記後,始得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倘該房屋仍供原公司直接生產使用或甲公司仍未辦妥工廠登記,核與規定不符,無法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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