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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某工業區內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擴廠,同時興建1棟3層樓鋼鐵造建物及化學油槽2座,其油槽分別供原料槽及成品槽使用。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向稅捐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時反映,不是只有房屋(建物)才要課稅,化學油槽並非建築物,為何也要課稅?
該處說明,房屋稅課徵對象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又依據臺灣省稅務局65/10/28稅三字第51315號函釋規定,公司所屬各灌裝場液化石油氣儲槽,若係供作儲存原料或成品使用,則具散裝倉庫性質,應按房屋課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該公司儲槽雖然非屬一般建物,但符合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係附著於土地上,並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房屋稅課徵對象。且儲槽確實供儲存原料及成品使用,已具散裝倉庫性質,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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