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屋稅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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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誤認為,持有同一基地座落之房屋、土地,若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也應該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及時向所屬稅捐處提出申請,等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是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額相差4倍,白白喪失節稅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核定要件不同,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除須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等條件外,尚有面積及1處之限制,是以,房屋已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並不代表地價稅也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於9月22日(地價稅開徵前40日)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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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表示其透天房屋,因頂樓漏水,欲搭建鐵皮棚架,是否會增加該建物之房屋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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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電梯設備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對象,5層樓(含)以下房屋如有新增安裝電梯應申報房屋現值新增。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已設立房屋稅籍後始增設電梯設備者,請記得於裝設完成後30日內,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補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查獲,除需補稅外,另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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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詢問,申請自住房屋,需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是否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有關,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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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詢問購置二手廠房後正在安裝機器,目前因工廠尚未正式開業,是否可以空置廠房稅率課徵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廠房在機器未裝妥或試車中無法開始生產製造使用,但其安裝機器及試車均屬生產營業之過程,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所謂營業,應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之工作,亦為營業之行為,如董監事辦公室、會議室、職員辦公處所、公司行號之商品展示中心、工廠生產製造等等,均屬供營業使用之情形,均需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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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蔡先生臨櫃詢問,日前收到其位於○○路建物之房屋稅單,但該屋已於半年前拆除,蔡先生又問,拆除的房屋還需要繳納房屋稅嗎?另外,該如何辦理才不會再收到房屋稅單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如有拆除,應由納稅義務人檢附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稽徵機關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但核准註銷前如有應納之房屋稅,仍應由民眾繳納。如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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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本身所有新購置之合法房屋,如供其直接生產使用者,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而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規定登記之工廠,亦即房屋經移轉登記後,新所有權人應於辦妥工廠登記後,始得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倘該房屋仍供原公司直接生產使用或甲公司仍未辦妥工廠登記,核與規定不符,無法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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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由非自住住家改作自住使用,要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以節省房屋稅喔!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且房屋稅係按月計算稅額,例如,甲君所有房屋於105年9月16日由原出租供他人住家使用變更為供自住使用,並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後,核定自105年10月起適用,房屋稅徵收率可由1.5%降低至1.2%,即可節省應納房屋稅額,所以納稅義務人要節省房屋稅,請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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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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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表示打算在自家頂樓搭建廣告鐵架出租,不知是否會增加房屋稅及地價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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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政府A全民房屋稅及重複課徵地價稅的傳言,特就本市房屋路線地段等級調整率(地段率)訂定方式提出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每三年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除依規定考量房屋所在地點之商業活絡情形、交通發展狀況及房屋供求概況外,並已將不同地段之房地買賣價格減(排)除地價部分納入考慮,換言之,本市係以全市整體觀點、跨區衡平考量,並衡酌比較不同區域房屋價值之差異,通盤檢討訂定合理地段率,絕無重複課徵地價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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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使用之房屋,該如何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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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辦理自益信託,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自住要件,可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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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正準備出售房屋,但因房屋已經稅捐處申請禁止移轉,來電詢問該如何處理。

高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是每位國民應盡的義務,為保障租稅債權,依規定可請地政或監理機關,就欠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之所有土地、房屋或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稅數額之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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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購買房屋後,因不知住家與營業用稅率之差別,亦沒有主動向稅捐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收到稅單,才知道該新購自住房屋,需繳納較高稅率之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購入或受贈取得房屋申報契稅時,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取得後之使用情形,經審查符合以下自住房屋條件:1.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出租或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就可以最優惠之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不必另外再寫申請書。而房屋雖供住家使用但不符合自住之條件,如全國持有超過3戶以上之房屋,本市課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另外房屋如果供營利事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使用,則應課徵較高之非住家用稅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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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詢問,申請自住房屋,需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是否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有關,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但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話,是必需要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該處進一步表示,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個要件,即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其餘之住家用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應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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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房屋稅繳納期間至5月31日止,不知您繳了沒?若是還未繳納,請儘快利用多元化繳稅管道繳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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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房屋稅開徵期間自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記得先檢視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稱、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情形等資料,確認無誤後再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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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房屋稅繳納期間將於5月31日截止(星期二),尚未收到房屋稅繳款書(稅單)者,可逕向該處或各分處查詢或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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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房屋稅於5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請納稅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的納稅人,有更聰明的選擇,可於4月26日至6月2日期間,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或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房屋稅線上查繳稅系統,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線上繳稅,免輸入銷帳編號及繳稅金額等資料,既方便又省時,更可免除出門繳款之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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