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往年房屋為持分共有者,僅針對有特別申請房屋稅分單的民眾才會分別寄發稅單,現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2條立法意旨,該處將依持分比例分單課徵房屋稅;如不欲分單者,須經全體共有人選定管理人並向該處申請由管理人繳納。

該處舉例說明,夫妻共有A屋一棟,各持分2分之1所有權,A屋核計應課徵房屋稅額為10,000元,以往稅單僅會向夫或妻其中1人寄發,繳款書所載應納金額為10,000元。今年起,夫與妻將分別收到稅單,繳款書所載應納稅額係按持分比例核算各為5,000元。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分別持分共有者將分單課徵;如有通訊地址變更情形,請向該處辦理更正,以利稅單順利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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