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政府A全民房屋稅及重複課徵地價稅的傳言,特就本市房屋路線地段等級調整率(地段率)訂定方式提出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每三年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除依規定考量房屋所在地點之商業活絡情形、交通發展狀況及房屋供求概況外,並已將不同地段之房地買賣價格減(排)除地價部分納入考慮,換言之,本市係以全市整體觀點、跨區衡平考量,並衡酌比較不同區域房屋價值之差異,通盤檢討訂定合理地段率,絕無重複課徵地價稅情事。


房屋稅的稅基為房屋評定現值,係稽徵機關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而得,非房屋市價;房屋標準價格的構成要素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包括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率等,又所稱「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只是訂定地段率的考量因素之一,且屬相對性、概念性規定,並非指直接從房屋稅稅基扣除地價,亦非房屋稅的課徵要先行減除地價稅,故無重複課稅情事。

房屋稅計算公式如下:
(1)房屋稅=房屋現值×稅率
(2)房屋現值=〔核定單價×(1-折舊年數×折舊率)×地段率〕×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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