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車主,若您的車輛尚未繳清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切勿開車上路,並應儘速前往該處或各監理站稅務櫃台申請補發繳款書並完成繳納,以免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如逾期未繳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此外,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未繳清稅款的車輛,於滯納期滿後行駛在公共道路上或停放路邊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繳本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呼籲,車主應按時繳納稅款,並定期驗車,確保車輛合法行駛於道路上。為避免忘記繳稅,建議車主申請長期約定轉帳納稅服務,以降低因逾期而產生罰鍰的風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htb 的頭像
    khtb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落格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