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目前該處全面清理近5年內(96~100年) 積欠使用牌照稅案件,委託郵局寄出催繳繳款書。該處提醒未繳納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於期限內(100年8月31日止)持繳款書向各地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納(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處表示,車主如收到稅單而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果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追補本稅外,還要加罰應納稅款1倍罰鍰,車主不可不慎並請注意。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目前該處全面清理近5年內(96~100年) 積欠使用牌照稅案件,委託郵局寄出催繳繳款書。該處提醒未繳納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於期限內(100年8月31日止)持繳款書向各地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納(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處表示,車主如收到稅單而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果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追補本稅外,還要加罰應納稅款1倍罰鍰,車主不可不慎並請注意。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目前該處全面清理近5年內(96~100年) 積欠使用牌照稅案件,委託郵局寄出催繳繳款書。該處提醒未繳納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於期限內(100年8月31日止)持繳款書向各地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納(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處表示,車主如收到稅單而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果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追補本稅外,還要加罰應納稅款1倍罰鍰,車主不可不慎並請注意。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呼籲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千萬不要將已報停、繳銷車牌之小自貨車自行噴上或掛上農用車字樣,而以農用車名義行駛於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依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加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該處表示,為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該處於部份路口裝置辦識系統,進行查緝未稅行駛車輛,因此請納稅人勿將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得不償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主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尚無不得辦理定期檢驗之規定,所以車輛定期檢驗合格不代表您的車輛沒有欠繳稅款。
該處指出,監理機關之車輛定期檢驗通知單,如車輛有欠稅,會註記「欠稅期別」,沒有欠稅就不作註記,因此車主於收到檢驗通知單時,即知使用牌照稅繳納情形,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另再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民眾設籍金門、馬祖、澎湖、小琉球、蘭嶼及綠島等離島地區者,購買引擎排氣量不超過二千四百CC的小客車享有免繳使用牌照稅的優惠,不過該車僅能在離島使用,若運至台灣本島使用,經由稅捐機關車輛總檢查或交通違規案件查獲者,逕依「離島地區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管制辦法」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若僅使用數天,汽車所有人必須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車輛非在本島長期使用,並補繳在本島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疑問,可利用客服專線電話洽詢,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身心障礙者來電詢問其駕駛執照因故被吊扣,吊扣期間能否申請免徵車輛使用牌照稅?
該處表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申請免徵車輛使用牌照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至於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尚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之情況,核與免稅規定不符,故仍須俟領回駕駛執照再予受理免稅。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因老舊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車主要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車牌二面繳還,以免日後遭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將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處罰很重,不可輕忽。
該處提醒車主,報廢車輛經環保機構回收車體後,仍應依規定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得自回收日起停徵。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因戶籍遷徙,造成身心障礙手冊地址與戶籍地址不符是否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不論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如與戶籍地址不符者,仍准免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若身心障礙者死亡,免稅條件即消失,該車應自死亡翌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捐稽徵處並表示,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如果身心障礙者死亡後,該車仍然供其他身心障礙者使用,應重新檢具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以維本身權益。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多數車主因工作繁忙而疏忽未辦理定期檢驗車輛,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其註銷牌照前逾期未繳納之稅額,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另車輛經註銷牌照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期間之稅額,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罰鍰不輕,車主不可不慎!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映,沒有收到其所有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何以被處使用牌照稅稅額1倍之罰鍰?
稅捐處對此提出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除由納稅義務人本人簽收為合法送達外,其他如果是經由納稅義務人的代理人、代表人、同居人、受僱人,或其住居所之大廈管理員簽收,均屬合法送達。一經合法送達,如果稅款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被查獲車輛有使用公共道路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原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若身心障礙手冊逾期,未辦理重新鑑定,即不符合繼續免稅條件,稅捐處將主動追補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指出,身心障礙手冊之有效期限位於手冊右下角欄位,身心障礙手冊之持有人,應儘速在到期日前辦理重新鑑定,換發新手冊,所使用之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否則,將自重新鑑定日到期之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之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務必持兩面號牌向監理機關繳清所欠稅費及罰鍰等並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報廢手續。
稅捐處說明,部分車主因車輛不堪使用,即隨意丟棄路旁致遭環保局拖吊,或交環保廢棄回收廠商、維修廠拖走,即認為該車已合法報廢,而未將號牌繳回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事後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向稅捐處詢問原由,才發現車牌被他人冒用,不可不慎。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因車輛老舊或其他原因,購買新車替換使用時,應重新檢具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方可適用免稅的規定。
稅捐稽徵處並指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的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發現有民眾將可拆缷座椅的客貨兩用車汽車座椅拆缷後,以「貨車」辦理車籍登記後,再將汽車座椅裝回,當作「客貨兩用車」或是「小客車」使用,該處提醒民眾,此舉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設座架而未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機關除可針對「小客車」與「大客車」牌照稅之差額追補5年外,並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之規定,每次查獲均處以「小客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因此,該處特別籲請車主注意,切勿為了節省使用牌照稅,將可拆缷座椅的客貨車兩用車汽車座椅拆缷後,以「貨車」辦理車籍登記,再將汽車座椅裝回,當作「客貨兩用車」或是「客車」使用,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已申請並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若免稅條件未變更,不必每年提出申請。
稅捐稽徵處提醒,已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主,請記得於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日到期前,儘速辦理重新鑑定,並持換發之新手冊及相關證件至該處辦理繼續免稅手續,以免逾期喪失免稅條件而恢復課稅!另戶籍有變動,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應一同遷移,並將證件地址一併變更,再向遷移縣市稽徵機關申請繼續免稅,否則將自戶籍遷移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重複申請。若您有相關疑義,可利用電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