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使用牌照稅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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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日前有民眾打電話至稅捐處,因為太忙忘記是否繳納,也有民眾找不到稅單無法繳納,這些問題都可透過使用牌照稅查繳稅系統服務e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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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7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利用金融機構帳戶、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民眾,請記得於4月30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備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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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4月30日止,假使您還未繳納,請儘快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如未收到稅單者,請向該處暨各分處或親至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或於開徵期間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使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例如:7-11的 ibon機),查詢並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單筆稅額限2萬元以下)。此外,阿蓮、內門、茄萣、茂林、六龜、桃源、那瑪夏等7個行政區的在地鄉親,可就近至當地區公所以「公路監理自助櫃檯」自行補印繳款書,更能減少洽公時間及行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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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07)年度使用牌照稅於4月開徵,為便利未收到或稅單遺失毀損的民眾,開徵期間民眾可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使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例如:7-11的 ibon機),輸入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及憑證PIN碼後,即可查詢並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單筆稅額限2萬元以下),開放列印期間自107年3月27日至5月2日止,24小時服務不打烊,方便又省時,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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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中,就汽缸總排氣量是有條件限制。

自104年起,身心障礙免稅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部分,不予免徵,仍須繳納差額,例如,甲君所有車輛為3,000cc,其全年應納稅額為15,210元,可減免稅額為11,230元(2,400cc全年應納稅額),所以甲君107年應納使用牌照稅為3,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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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了,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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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應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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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對於汽車將予報廢,卻未向監理單位辦理相關報廢手續,隨意棄置路邊,因車輛未辦理車籍註銷手續,依規定使用牌照稅仍持續計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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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因此,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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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簡政便民,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果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毋需每年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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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前來詢問,他太忙了,忘記繳納105年度使用牌照稅,除了要繳納原欠繳牌照稅款及滯納金外,為何還要繳納罰鍰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所有之車輛,需繳納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及10月1日至31日),如未按期繳納,逾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交通違規經舉發、運用路邊停車收費資料等)除按滯納稅額加徵15%滯納金;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鍰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鍰罰;罰鍰如全數繳納,可依法退還繳納之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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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因出外工作,未居住戶籍地,並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為什麼要被處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有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因此,該處提醒民眾,若未居住戶籍地,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為通訊地址,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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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自用小客貨兩用車的車主,因其愛車原向交通管理機關登記為自用小貨車,後來改設座架未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被查獲,經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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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然人車主(非公司行號之車主)如未居住戶籍地,可攜帶車主身分證、行照及印章(委託代辦者應提供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至監理機關填寫「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申請增設通信地址 ;或將申請書交由地方稅捐機關代為轉送,爾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將依增設之地址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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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規定車輛買賣轉讓應由新、舊車主共同填寫「過戶申請書」持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可委託代辦),如新車主不辦理過戶,舊車主為保護自身權益,可以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逾一星期後,如新車主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可由原車主(出售人)檢附催辦過戶之報紙或郵局存證信函及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惟在註銷前該車輛如有欠使用牌照稅或罰鍰等相關稅費,必須先繳清。牌照一經辦妥註銷手續,即不會再收到稅單及相關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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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反映沒有欠繳使用牌照稅,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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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不擬使用的車輛,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繳銷牌照手續,切勿置之不理,如經監理單位依規定予以註銷牌照後又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須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且是按查獲次數累罰,罰鍰不輕,勿讓自己的荷包大失血,不得不注意。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係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倘辦妥報廢手續,而當期使用牌照稅款如有溢繳,尚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單位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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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下期營業用車輛(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營業用貨車等,不含計程車)使用牌照稅,自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至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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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位民眾打電話詢問,他有一台車子過於老舊,不行駛形同報廢了,為什麼還收到稅捐處的牌照稅繳款書?不是汽車不再行駛公路就可以不用繳牌照稅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如汽車老舊損壞不再行駛公路,請攜帶國民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2面)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因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稅款所屬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若已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可檢附繳款收據及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至稅捐處或稅捐處在監理機關設置櫃台,辦理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可選擇金融機構或郵局直撥退稅方式,退稅款將直接匯入您指定之帳戶,省時、便利、快速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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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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