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使用牌照稅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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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眾因為車子老舊、故障而不堪使用,停放在住家附近巷道或路邊停車格,認為這樣就不用繳稅或被處罰,最近卻接到稅捐稽徵機關補稅通知及罰鍰,直覺很冤枉。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所謂「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括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換句話說,車子雖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或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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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接獲張君來電洽詢,其所有車輛滯欠103年使用牌照稅,因經濟因素,無力即刻繳納,又於103年10月1日被交通警察攔查違規行為,以後並收到罰鍰繳款書及違章裁處書惟予置放未處理;事隔不久再於104年3月3日被交通警察攔查違規行為,嗣又收到本處裁罰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為何一罰再罰,且第2次收到的裁處罰鍰更多?
稅處進一步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係屬行為罰,倘有滯欠使用牌照稅於繳清欠稅前被查獲連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應予累罰直至繳清該欠稅款為止;且依規定一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按應納稅額處0.3倍,一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按應納稅額處0.6倍之罰鍰,故有第2次之違規行為不但要罰且罰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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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用車人,趕緊檢查您的愛車使用牌照稅繳納了沒?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稅處正全面清理近5年內(100至104年)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積欠案件,已經委託郵局以雙掛號寄出催繳繳款書,尚未繳納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於期限內(104年9月10日止)持繳款書向各地金融機構繳納,或繳納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可至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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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因身心障礙已申請名下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最近酒後駕車被警察攔查,除須繳納鉅額交通違規罰鍰外還遭吊扣駕照,事後更收到稅捐處通知,吊扣期間無法再享有使用牌照稅免稅優惠,心想真是損失慘重,懊惱不已。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老王因具身心障礙者身份且領有駕駛執照,依上述規定申請並經稅處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在案;惟日前因酒駕遭監理機關吊扣駕照一年,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其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亦無法供其駕駛使用,因此駕照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車輛亦不能再適用免稅規定,須等吊扣期間結束後始能恢復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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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4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到104年10月31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止),依稅法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在11月4日前繳納,仍可免加徵滯納金;11月5日繳納,將被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徵到15%,逾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期繳納稅捐,以免被加徵滯納金甚至裁處罰鍰。
民眾常常誤以為依照財政部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1680號令,本稅金額300元以下可以不用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2年4月1日令釋規定,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如下,使用牌照稅的本稅每次應補徵金額於300元以下免徵,依照該令釋規定,僅限於應補徵的稅捐,因此,依稅籍底冊定期開徵者,及新車領牌、過戶、停駛、復駛等車籍異動暨免稅之核准、取消,按日計算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以隨課開徵方式辦理,因為不是屬於補徵性質,所以,沒有該令釋的適用。另外,財政部102年4月1日令釋所稱依稅捐稽徵法或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補徵』範圍,是指在核課期間內經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或另行發現依法應補徵案件,包括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30條規定應補徵案件及其他應補徵案件。至於所謂「每次」應補徵稅額於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免徵,係指「每張繳款書」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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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開車違規繳了罰款後,又收到稅捐稽徵處補發的103年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怒氣沖沖向稅捐稽徵處詢問為何補繳稅款,還要被處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以2,000立方公分自用小客車輛為例,應納使用牌照稅為11,230元,若逾期未繳稅款,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第1次查獲或舉發,不但要補繳納欠稅11,230元外,還須處罰鍰3,3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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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因應本次8月8日蘇迪勒颱風造成之嚴重災害,已發布稅捐減免相關規定之新聞,提醒納稅人依法申請,並要求相關單位同仁應主動協助納稅人申辦。另針對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之車輛,其申請減免之期限延長至105年1月31日,請受災車主注意。

原本汽、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造成損失,辦理車輛停駛、報廢的退稅申請,必須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申請。但考量本次災情嚴重,災區民眾急需重建家園並處理善後,短期內恐怕無法辦理退稅申請,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比照交通部發布之「因應0八0八蘇迪勒颱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特別放寬災害減免牌照稅申請時限。凡於105年1月31日前持蘇迪勒颱風車輛受災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地方稅稽徵機關依規定對因蘇迪勒颱風受損而辦理車輛停駛、報廢的車輛計算稅額至104年8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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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自用小客貨兩用車的車主因其愛車原向監理機關登記為自用小貨車,後來改設座架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被警方查獲,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被稅捐稽徵機關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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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到4月30日止,請記得繳納,以免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如果沒有收到稅單,請向稅處消費稅科或就近至各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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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上月寄發,繳納期間為104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之民眾,請儘速向該處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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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催繳繳款書後,跑到稅處服務櫃台表示,他的車子每次都有按時定期檢驗,為什麼還會收到欠稅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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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到4月30日止,請記得繳納,以免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如果沒有收到稅單,請主動向該處消費稅科或就近至各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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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本市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郵寄納稅義務人,請收到稅單後,如期繳納,繳納稅款方式:
1.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超商繳納(每筆金額以新臺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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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自用車全期及營業用車上期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車主收到稅單時,請核對姓名、稅額及課稅內容,如果有不明瞭之處,請向稅處查明更正。如經核對並無錯誤,請盡速持稅單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ATM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者還可持稅單至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繳納,有關繳稅方式及操作程序均詳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上,請參考並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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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份開徵,繳納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止,稅單在3月底前寄送,請民眾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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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新增「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新法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外亦增訂免稅額度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份,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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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合政府推動電動車產業發展,以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凡設籍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依據104年2月4日總統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條文,授權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在該條款生效後由原先3年再延長為6年內,即至107年1月5日止可對全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高雄市政府希望藉由實施免徵使用牌照稅的租稅優惠,鼓勵市民選購電動汽車,不但節省荷包,又可營造健康舒適的家園環境,有助於達成高雄市成為低碳城市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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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常因小孩就學或個人就業等各種因素,實際上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址也無暇定時前往收信,導致延遲繳納使用牌照稅被加徵滯納金,甚至將未稅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感到十分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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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如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除了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處理廠商代為處理外,車主還要記得取下2面車牌及索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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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的車輛因未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來又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的罰鍰裁處書,為此感到非常疑惑與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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