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新增「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新法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外亦增訂免稅額度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份,不予免徵。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開徵在即,原免稅車自104年起與修法後之免稅條件規定不符者,及身心障礙免稅車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將於3月底收到稅捐處寄發之繳款書,請納稅人不可輕忽。如對使用牌照稅有相關問題,可撥該處電話741-0141轉27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