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使用牌照稅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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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自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為方便民眾繳稅,政府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除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納稅;或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也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超商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限2萬元以下),請於100年9月26日零時至100年11月2日24時前繳納。惟100年11月1日至100年11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便利商店稅款繳納期限至11月2日24時前,逾期仍需至各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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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自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該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稅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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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凡其本身使用或同居家屬提供接送、照護使用的車輛,均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所以家中如有親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請把握這項稅捐的優惠! 

該處消費稅科最近頻頻接獲民眾洽詢,如何申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因此,該處再次提醒家裡有身心障礙者的民眾,如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以身心障礙者自有之1輛交通工具為限,可持身份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印章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處申請免徵牌照稅;如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而與身心障礙者同址設籍之親屬所有之車輛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戶以一輛為限,應檢具的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戶口名簿、使用人駕駛執照及車主(及使用人)印章,且其車籍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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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逾期未檢驗超過6個月,監理機關會逕行註銷牌照,嗣後如經警方或其他相關機關查獲有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之事實時,除監理機關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交通罰鍰外,稅捐處亦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呼籲車主,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請留意行車執照所載驗車日期,如期前往驗車,若交通工具已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重領牌照後,始得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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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100年4月27日刊登之「100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了!辦妥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納稅之民眾,4月30日前帳戶內記得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新聞,由於本(100)年4月30日5月1日勞動節適逢假日,金融機構於5月2日補假1天,故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順延至5月3日。因此,本(100)年度長期約定轉帳扣款日為100年5月3日24時,已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納稅扣繳使用牌照稅者,請在5月3日前於帳戶內存足款項以供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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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您,100年使用牌照稅原繳納期限4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100)年5月3日,請納稅人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該處並表示,爲方便民眾利用下班時間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全功能櫃臺自100年4月27日起至5月3日,延長服務1小時至18時30分,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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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使用牌照稅原繳納期限4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100)年5月3日;轉帳約定之納稅人請記得預留存款於約定轉帳帳戶。該處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納方式,納稅人可持稅單向各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超商、信用卡等多元繳稅方式轉帳繳稅。該處並提醒民眾於收到繳款書請務必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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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由於4月30日為星期六5月1日勞動節適逢星期日,銀行業依規定5月2日(星期一)補假1天,爰繳納期限依法順延至同年5月3日(星期二)止,請如期繳納。 

該處配合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即日起至5月3日止,每日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提供「中午不打烊」快速補發稅單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民眾如無法親洽補單,亦可利用電話申請,該處經查證後將立即郵寄補單,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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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人,100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由於4月30日為星期六5月1日勞動節適逢星期日,銀行業依規定5月2日(星期一)補假1天,爰繳納期限依法順延至同年5月3日(星期二)止,請如期繳納。
 為方便民眾繳稅,政府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除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納稅;或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也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超商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限2萬元以下),請於100年3月27日零時至100年5月5日24時前繳納。惟100年5月4日至100年5月5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便利商店稅款繳納期限至5月5日24時前,逾期仍需至各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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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催繳繳款書後,跑到稅捐處服務櫃檯表示,他的車子都有按時定期檢驗,為什麼還會收到欠稅單﹖

該處說明,多數人誤以為車輛要繳完使用牌照稅,才能通過定期檢驗,而事實上,現行法令規定並無特別強制車輛,必須繳完使用牌照稅後才准驗車,車輛參加定期檢驗,是基於交通安全考量,而是否完稅仍須以使用牌照稅繳稅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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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10月1日開徵,利用金融機構帳戶、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民眾,請記得於10月3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備扣款。

該處指出,9月底前已寄發轉帳繳納通知予申請委託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納稅人,請不要忘了於扣款日期前預留存款,以利金融或郵政機構順利扣款,若存款不足而無法扣款,該處將另行寄發繳款書催繳,逾期繳納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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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4月30日止,請儘快繳納,如未收到稅單者,請向該處或岡山、旗山分處或親至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以免逾期被罰1%至1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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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該處全面清理近5年內積欠使用牌照稅案件,委託郵局寄出催繳繳款書。該處提醒還未繳納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於期限內(101年8月15日止)持繳款書向各地金融機構(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繳納,或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可至便利商店繳納(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處提醒您,車主如收到稅單而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果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者,除追補本稅外,還要加罰應納稅款1倍罰鍰,車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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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使用牌照稅法所規定。號牌借供他人使用或移用他人之號牌,均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此,若鄉親將您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使您已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依上開規定,不論是移用他車號牌之車輛或被移用號牌之車輛,皆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舉例說明,假設A車為甲君所有,B車為其朋友乙君所有,甲、乙兩車每年均應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甲君將其A車的號牌借供乙君懸掛在B車上,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則A車與B車將被各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甲、乙兩人均會被處2萬2,460元之罰鍰,可說損失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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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泰利颱風影響,高雄市東區稅捐處提醒民眾如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有關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部分,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該處或鳳山、岡山、旗山三分處申報減免,也可以就近洽區公所辦理。另外營業稅、所得稅及貨物稅部分,請逕向國稅局洽詢(免費洽詢電話:0800-000321)。

受災民眾可減免的稅目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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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因應本次6月12日水災造成之嚴重災害,對於水災受損無法使用並於101年12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之車輛,該處將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汽、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造成損失,辦理車輛停駛、報廢的退稅申請,依規定必須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但該處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考量本次612水災災情嚴重,災區民眾急須重建家園並處理善後,短期內恐怕無法辦理退稅申請,因而特別放寬災害減免申請規定。凡於101年12月31日前持612水災車輛受災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地方稅稽徵機關依規定對因612水災受損而報廢的車輛計算稅額至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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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1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自4月1日起開徵一個月,繳納期間至4月30日止,假使您還未繳納,請儘快繳納,如未收到稅單者,請速向該處或岡山、旗山分處或親至各地監理機關補發稅單,以免逾期被罰1%至15%的滯納金。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2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也就是5月1日、2日繳納不加滯納金,從5月3日起每2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者,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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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養豬協會所有的斃死畜禽資源回收車,是否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免徵使用牌照稅。而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是指公立醫院及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團體所設立之醫院。縣市養豬協會並不是衛生機關、公立醫院或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團體所設立之醫院,因此,該協會所有的斃死畜禽資源回收車無法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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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因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也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後,當車輛尋獲後,應向監理單位重新申領牌照,否則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將補稅處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是以,車輛失竊辦妥牌照註銷,嗣後尋獲,因車輛牌照尚處於被註銷的狀態,若未向監理單位辦理重領牌照,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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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之車牌,移掛於其他車輛,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不堪使用,請依規定將車輛號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未依規定繳回,而轉賣、移用使用牌照將加以處2倍罰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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