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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開車違規繳了罰款後,又收到稅捐稽徵處補發的103年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怒氣沖沖向稅捐稽徵處詢問為何補繳稅款,還要被處罰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以2,000立方公分自用小客車輛為例,應納使用牌照稅為11,230元,若逾期未繳稅款,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第1次查獲或舉發,不但要補繳納欠稅11,230元外,還須處罰鍰3,369元。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關心市民朋友權益,建議民眾繳稅採用轉帳納稅,稅捐單位就會發揮管家的功能,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請銀行扣取稅款,民眾不會有利息損失,也不必負擔手續費,更不致因忘記繳稅受處罰,而平白損失一筆不少的錢。不過最後還是要提醒民眾,扣款前帳戶仍需預留足額存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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