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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常有疑惑,如何適用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同時符合以下各款規定者:(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則可以再適用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的限制。
      稅處舉例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的適用,張三新買自用住宅用地,並且把戶籍從原來自用住宅用地遷到新買自用住宅用地,後來賣掉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不在該地或已經再遷回該地者,如果出售前張三或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經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張三遷出戶籍日到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的期間還沒滿1年者,仍然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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