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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眾因為車子老舊、故障而不堪使用,停放在住家附近巷道或路邊停車格,認為這樣就不用繳稅或被處罰,最近卻接到稅捐稽徵機關補稅通知及罰鍰,直覺很冤枉。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所謂「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括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換句話說,車子雖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或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稅處提醒車主,如果車子短期內不打算使用,可以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就計徵到報停的前1天,日後要恢復使用時,只要到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就可以了,如此一來,還可以省荷包;但牌照被註銷的車子就必須重新驗車領牌後才可以再使用。該處再次提醒民眾,未繳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的車子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補稅及處罰,就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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