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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土地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出租給他人使用;若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子女,因產權已由受贈子女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稅處進一步說明,例如張先生在103年3月出售高雄市新興區的自用住宅用地,104年6月再購買高雄市三民區的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稅,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已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張先生又在104年8月將重購的高雄市三民區自用住宅用地贈與其兒子,此時稽徵機關會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因此,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的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被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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