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時有民眾反映,車輛「報廢」已久,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及罰鍰。
 

經查調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並無車輛報廢及車牌繳回紀錄,且因車主原係委託他人代辦回收報廢手續,誤以為車輛只要經回收解體不再上路即算是報廢,直至違規被舉發,才知已報廢車牌竟遭懸掛在其他車體上,且當時未簽訂或留存車輛買賣、移轉或報廢之相關證明文件,又事隔久遠難以追查。  
   

該處呼籲,車輛「報廢」除委託合法的環保回收廠商處理外,並應向監理機關繳回2面牌照,才算完成車輛回收及報廢手續。倘若牌照未繳回,如遭有心人士移用,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將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責相當重,車主切勿掉以輕心,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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