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使用牌照稅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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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不擬使用的車輛,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繳銷牌照手續,切勿置之不理,如經監理單位依規定予以註銷牌照後又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須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且是按查獲次數累罰,罰鍰不輕,勿讓自己的荷包大失血,不得不注意。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係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倘辦妥報廢手續,而當期使用牌照稅款如有溢繳,尚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單位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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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下期營業用車輛(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營業用貨車等,不含計程車)使用牌照稅,自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至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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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位民眾打電話詢問,他有一台車子過於老舊,不行駛形同報廢了,為什麼還收到稅捐處的牌照稅繳款書?不是汽車不再行駛公路就可以不用繳牌照稅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如汽車老舊損壞不再行駛公路,請攜帶國民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2面)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因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稅款所屬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若已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可檢附繳款收據及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至稅捐處或稅捐處在監理機關設置櫃台,辦理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可選擇金融機構或郵局直撥退稅方式,退稅款將直接匯入您指定之帳戶,省時、便利、快速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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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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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至本處詢間,自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障者使用的車子不是可以免牌照稅嗎?為何代步的車輛還要繳牌照稅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需符合下列規定,並提出申請經核准才能免徵牌照稅,且每位身障者以一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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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30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以1,600立方公分自用小客車輛為例,應納使用牌照稅為7,120元,若逾期未繳稅款,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第1次查獲或舉發,不但要補繳納欠稅7,120元外,還須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即2,136元,如於1年內再次違規被查獲而仍未繳納稅款者,則須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即4,272元,而且是按次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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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將故障待修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停車格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主,不要以為沒有實際行駛,就認為沒有「使用」公共道路,可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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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市民朋友們,趕緊檢查您的愛車使用牌照稅繳納了沒? 除了汽車之外,排氣量151CC以上之機車也要課徵使用牌照稅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該處正全面清理近5年內(102至106年)之使用牌照稅積欠案件,已經委託郵局以雙掛號寄出催繳繳款書,尚未繳納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於期限內(106年8月31日止)持繳款書向各地金融機構繳納;繳納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可至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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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因故暫時不使用時,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登記,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停用期間不課徵使用牌照稅,惟停駛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將被註銷牌照。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要補徵該車使用牌照稅外,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特別提醒!如將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停放」在路邊,雖沒有行駛於道路,但「停放」已代表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所以一旦被查獲就須補稅及受罰,請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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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本(106)年6月2日豪雨強襲造成本市部分地區嚴重災害,民眾車輛因此受損無法使用者,倘已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602超大豪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本年12月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該處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主動辦理退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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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豪雨強襲造成本市部分地區水患災情嚴重,民眾車輛因此受損者,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 

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本次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若車輛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視同停駛,可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民眾應檢附里辦公處、消防、警察或區公所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並應加附修車廠證明,註明修復出廠日期),可減徵或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另車主提供本人存款帳戶資料申辦直撥退稅,更可省去兌領支票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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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請檢視愛車各年期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或使用牌照有無報停、繳銷或註銷,否則交通違規經舉發除應補稅外,仍需再依規定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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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年輕人,為增廣見聞、學習外國語文與文化,選擇出國遊學或打工度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持有自用小客車者,出國前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辦汽車停駛登記,即可向稅捐處申請退還當年度溢繳的使用牌照稅,可省荷包貼補出國旅費。

該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稅額,如汽車長時間不行駛者,可向監理機關申辦停止使用,辦妥停駛登記之車輛,若已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可檢附繳款收據及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至稅捐處或稅捐處在監理機關設置櫃台,辦理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市民朋友可選擇金融機構或郵局直撥退稅方式,退稅款將直接匯入您指定之帳戶,出國期間可免擔心沒有收到退稅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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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101年1月6日起算6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因此,民眾購買設籍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代步,於107年1月5日前之使用牌照稅均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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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5月2日止,請尚未繳納之民眾務必把握時間,以免受罰;尚未收到繳款書之民眾,可向該處暨所屬各分處或親至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阿蓮、內門、茄萣、茂林、六龜、桃源、那瑪夏等7區的在地鄉親,亦可使用當地區公所「公路監理自助櫃檯」自行補印繳款書,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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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5月2日止,假使您還未繳納,請儘快繳納,如因住居地址變更而未收到稅單者,可向該處暨各分處或親至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稅單。此外,阿蓮、內門、茄萣、茂林、六龜、桃源、那瑪夏等7區的在地鄉親,可就近至當地區公所以「公路監理自助櫃檯」自行補印繳款書,更能減少洽公時間及行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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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並遭行政執行署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民眾不得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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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6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利用金融機構帳戶、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民眾,請記得於5月2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備扣款。

該處指出,3月底前已寄發轉帳繳納通知予申請委託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納稅人,請不要忘了於扣款日期前預留存款,以利金融或郵政機構順利扣款,若存款不足而無法扣款,該處將另行寄發繳款書催繳,逾期繳納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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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表示因工作關係,經常長期居住國外,車輛未使用,可否停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如有溢繳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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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自4月1日起開徵一個月,假使您還未繳納,請儘快繳納,如未收到稅單者,請速向該處暨所屬各分處或親至各地監理機關補發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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