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民眾設籍金門、馬祖、澎湖、小琉球、蘭嶼及綠島等離島地區者,購買引擎排氣量不超過二千四百CC的小客車享有免繳使用牌照稅的優惠,不過該車僅能在離島使用,若運至台灣本島使用,經由稅捐機關車輛總檢查或交通違規案件查獲者,逕依「離島地區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管制辦法」自查獲之日起恢復課稅;若僅使用數天,汽車所有人必須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確認車輛非在本島長期使用,並補繳在本島使用期間的牌照稅。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疑問,可利用客服專線電話洽詢,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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