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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姐將住家房屋登記為網路交易的營業場所,但交易僅在網路平台完成,房屋實際上沒有營業使用,詢問是否可以繼續用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登記場所,但實際交易都是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而且房屋也沒有提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就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依房屋現值1.2%稅率課徵。另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用地,住家房屋登記為網路交易的營業場所,但實際交易都是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房屋稅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亦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劉小姐將房屋供辦公、堆置貨物或營業等使用情形變更,該部分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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