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印花稅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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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電話詢問其因法院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是否應貼繳印花稅?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法院拍賣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其並非依據被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因此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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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常書立應貼繳印花稅憑證之公私營公司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

可向本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以節省逐張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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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96年5月25日修正為「非一身專屬權」,復於101年12月28日將此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該請求權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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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提升便民服務,財政部已訂定「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化申報管道,方便民眾或公司行號利用網際網路方式,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及自行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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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令規定,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足印花稅票(款),該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稅處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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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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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電話詢問其因法院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是否應貼繳印花稅?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法院拍賣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其並非依據被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因此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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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醫院、診所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醫療收據,每件均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並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且經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不得揭下重用。

              稅處指出,應貼印花稅之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之外,將再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如揭下重用,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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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解除不動產買賣合約,另立返還所有權之協議書是否須貼印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如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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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來電詢問:在上個月出售一筆土地和一棟房子,並委託地政士辦理過戶,後來因為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必須要重新和買主訂立買賣合約,但是地政士告訴我,重訂合約必須再貼一次印花稅票,而且原來繳納的印花稅不能退還,請問是否屬實?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以開立稅單繳納方式或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的印花稅,如有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均可在五年內申請退稅。○先生出售房屋及土地而與買主訂立不動產買賣合約,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後來因故撤銷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申報,再重新訂立不動產買賣合約,依法應再繳納印花稅,而原來已繳納的印花稅,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適用情形,因此原繳納之印花稅款不能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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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屬於憑證稅性質,其應稅憑證有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雖其稅率最高者僅千分之4,為所有地方稅中最低稅目,但違反稅票貼用規定之罰則卻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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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眾來電詢問,不動產買賣因立約日未設戶籍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必須繳納較高的土地增值稅,經設立戶籍後,修改立約日重新和買主訂立買賣合約,印花稅該如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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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承攬業者前來洽詢,承攬契約總金額含稅者應如何貼繳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承攬契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依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若承攬合約或詳細價目表載明總金額含稅捐者(例如標示「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或將工程造價與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則可以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額後之工程造價金額貼繳印花稅。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或各分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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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如何貼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貼用印花稅票。若是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其所持土地登記清冊,經查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不具前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則其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處網站http://www.khtb.gov.tw/main/index.aspx查詢相關訊息;或撥打該處消費稅科及各分處服務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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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應繳納印花稅,如有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者,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向稅捐稽徵機處辦理自動補報補繳。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依財政部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核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其基於業務需要,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尚無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規定之適用,應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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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各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出具的收據,除了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的掛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如:裝置假牙、齒列矯正、整型美容等,都要依據印花稅法規定,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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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對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如果稅額太多,不方便將印花稅票實貼於憑證時,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或改採網路申報,從電腦下載繳款書。

 無論是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或採網路申報,若稅額未超過2萬元,皆可在來來(ok)、全家便利商店、統一(7-11)、萊爾富超商繳納,繳納完畢後,只需將收據黏貼於憑證上,即完成實貼手續,為更便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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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第1030條之1,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為非一身專屬權,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該請求權債權人亦得行使。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關係上是屬於婚姻關係終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的課徵範圍,不須繳納印花稅。惟納稅義務人如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後,才發現錯誤並就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不動產,連件辦理「撤銷」登記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則原持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屬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動產部分已繳納的印花稅,因為不屬於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所以,無法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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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修正發布「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開放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公司行號或個人可自行利用網路列印「承攬契約、買賣動產契約、遺產分割協議書等印花稅繳款書」憑以至金融機構或超商繳納。   

稅捐處說明,民眾或專業人士除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進入網站申請外,也可選擇向本處申請以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及密碼直接進行印花稅申報,可以24小時在自己家中或辦公室透過網路進行印花稅繳款書列印作業,不必像過去一樣需至稅捐處送件、領單,服務零距離、領件無時差,大大節省民眾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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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姐贈與一棟房子及土地給兒子,向稅捐處申報契稅、土地增值稅並已繳納印花稅,後來因無力負荷大額贈與稅而撤銷贈與申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繳納的印花稅不能因為未完成房屋土地之贈與而退還。

該處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書,是印花稅的課徵範圍,所以簽訂房屋、土地移轉契約交付使用後,即須按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或貼足印花稅票,縱使事後解除契約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因未履行合約內容而要求退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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