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來電詢問,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不動產移轉案件於查欠後,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因該房地無法辦理移轉而契約撤銷,其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即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依規定於申報時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指出,納稅人已完成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程序,在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時應慎重,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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