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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近日核釋,民營公糧業者接受糧政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含筒倉),如係無償提供使用,申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時,應檢附主管機關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辦。

稅處進一步說明,民營公糧業者如有收受糧政機關給付之基本補助費、保管手續費等,依原來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視為非無償提供使用,不可免徵房屋稅。今財政部新頒令釋,民營公糧業者儲放公糧之倉庫(含筒倉),只要檢附糧政機關出具無償使用民營公糧業者儲放公糧倉庫之證明,即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供政府機關公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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