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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2月6日南臺灣發生大地震造成嚴重災害,民眾車輛因此受損者,可持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汽車及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本次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若車輛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視同停駛,可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民眾應檢附里辦公處、警察或區公所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並應加附修車廠證明,註明修復迄日),可減徵或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說明,考量此次地震災情嚴重,財政部賦稅署通函全國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比照交通部發布「因應二○六臺南地震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受理減免期限一致,因本次地震災害致車輛損害者,申請使用牌照稅減免期限展延至105年8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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