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係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隨著網路發達電子交易普及,以電子化所簽訂之承攬或買賣動產契約日趨增加,該等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具有相同法律效果,依財政部最新頒布之令示,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稅處提醒,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是否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尚未繳納者,請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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