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訂定的承攬契約書正本已貼花,副本還要貼用印花稅票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所以,各種憑證的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其副本或抄本依規定免再貼印花稅票,但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時候,就要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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